移動=駕駛男子酒後牽車算酒駕挨罰

所以 以後警察開單前
請車主用手摸一下排氣管
熱熱的 就是臨時熄火 逃避臨檢
常溫的 放他一馬 ?

wolf3wolf3 wrote:
難怪普遍大眾對司法是不信任的
法官的認知往往背離實際...

...(恕刪)
+1









真的是 高院的裁定如果錯了

大家跟著錯都免責媽?????

靈魂守衛 wrote:
單以人力 獸力使機車移動是算駕駛沒錯但是若是以此來推定是否達到酒駕處罰標準就覺得太過牽強


這執法人員可以任意解釋!這樣說酒後請人移動機車也要開罰囉?


chang578 wrote:
每一個人都是艱苦人所...(恕刪)
那你的意思是說這個社會每個人都要小心翼翼的活著!千萬別有小辮子讓人抓著!否則就該死囉!!!!!
你這樣說並不對
至少在北美不是

在北美的法條是如果酒瓶是"打開的"且未放置在後座
那才會受罰

如果酒瓶是緊密的,沒有被開啟過
那警察沒權利開你罰單

還有,運送酒並不用全然放再後車廂
如果是這樣,那些掀背車的後車廂算哪裡?

所以基本上只要是後座都OK(沒開過的)
尼斯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法規騎樓,紅磚道,是人行道,也是道路,
不是快,慢車道才算道路,
打比喻,汽車停上騎樓,紅磚道,看警察罰不罰.



正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摩托騾拉也算...

尼斯 wrote:
我上頭說的意思是機車行開店上班,都把展示機車停放騎樓或紅磚道上,
要下班關店時才把展示機車牽進店內,如果喝酒不就也算酒駕,



正解,因為都符合上列定義。
但被處罰除了要符合要件,還要加上被當場稽核、舉發或事後自首

有一個裁量的模糊空間,即喝酒店員把車"牽"回店內的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行駛"或"駕駛"
那...機車不是不能駕駛人行道,但是可以用牽的???
但是最矛盾的點在於政府還會把機車停車格設在人行道叫你用牽的去停車...

那這樣被開單算是政府挖洞給我們跳???

用騎的去停車也違規,用牽的也違規~那他停車格劃在那劃心酸的還是劃來騙錢的???(還要繳停車費)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樣是合力的話

那大家可以考慮跟我一樣,下次在路上看到有人在人行道牽機車我也要拍照去檢舉.....(違規行駛人行道)

檢舉信還要附上這則新聞

我真的很想知道有關單位會怎麼回覆我???
正常人會沒事喝完酒還"牽"車走路回家嗎?
喝了酒有那精神體力"牽"車嗎?
合理的懷疑是看到有條伯才下車"牽"吧!

hong cai wrote:
那你的意思是說這個社...(恕刪)

就像你6月份的文章

你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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