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有用 申訴還會讓老闆跑一趟 浪費時間去協調和解 不過這就是勞基法對上淺規則如果很多企業都這樣做 樓主去每一間公司上班 都要第一個月的時候去申訴 然後離職嗎其實如果這份工作值得投資 這只是占了他人生中的不到一個月天下至尊 wrote:我覺的很多人都搞錯...(恕刪)
天下至尊 wrote:我覺的很多人都搞錯而...(恕刪) 我很久之前就有問過勞工局了,月薪制是不管你第一個月未滿多少工作天,還是要照算假日的反正有些人是抱著認命的心理,如果你覺得這錢該是你的就去拿,你越不去爭取,你就越被資方吃得死死的,不過連公司都小器成這樣,這也不是什麼好工作
有一些網友質疑說我早就知道是這樣的公司還去上班就該知道會這樣的結果老實說我並不覺得會這樣我也有待過老闆加員工只有三個人的小公司也是實實在在的照勞基法走月薪制就是月薪制度也有遇過公司不想吃虧就會算好到職時間例如連假後上班或是年後上班這樣另外有人說我為了這種問題就去找老闆喔!?其實我一開始文章就有說這是一個家庭式的小公司老闆員工加一加只有六七人也沒有所謂的上司老闆就是發薪水者兼人資我不找老闆問清楚是要找誰啊其實我找老闆講清楚時就有不做的打算畢竟這樣度量窄小的公司實在不是長久待的地方一開始我是提離職,但不想撕破臉只說自己可能不太適合公司(做不習慣這樣)老闆一直要我講到底是怎樣的不習慣我就想說好吧要講就講清楚只是沒想到老闆就給他惱羞成怒了還一直強調他們很好心的把4.5天已經算5天給我好像是多天大的恩賜還有周休二日好像是一樣多好的福利試問,一般朝九晚五上班族的公司不都這樣嗎(加班另當別論)而且我當初面試時所談的條件就是周休二日啊!?並不是他事後多加給我的為何要把一些正常的事情講得好像是公司多大的福利一樣多算的那0.5日好像是多大的恩惠想想若換成時薪我一小時工資才83元咧95元*10hr*4.5天=4275(工讀生)83元*10hr*5=4150(實際我領的錢)我這樣一說老闆他就整個大抓狂說我是個愛計較的人但試問若不是他先跟我算這些我又怎麼會有種好啊要算大家算清楚的想法另外謝謝一些熱心網友的意見多了解一些跟勞基法相關的條例總是對自己好的又多學了一課ps今天去郵局領掛號時還遇到老闆的兒子還真的是所謂的冤家路窄啊...
dora1995 wrote:沒想到這麼多人都覺得...(恕刪) 個人經驗,依據勞基法,假日給薪,是指工作六天應給予一天有薪價~不一定是給禮拜天,只要協調好,或依公司規定,大多數的服務業皆是如此而版主工作未滿6天便離職,所以想以假日未給薪這點來告,可能勝算不大....有錯請指正,謝謝~小弟個人覺得還是認為版主太會計較了...
aaa898 wrote:個人經驗,依據勞基法,假日給薪,是指工作六天應給予一天有薪價~不一定是給禮拜天,只要協調好,或依公司規定,大多數的服務業皆是如此而版主工作未滿6天便離職,所以想以假日未給薪這點來告,可能勝算不大....有錯請指正,謝謝~小弟個人覺得還是認為版主太會計較了....(恕刪) 這個說法比較正確未足月薪資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跟全勤獎金是一樣的意思上勞工局調解會以協調處理真要論輸贏上法院才准
aaa898 wrote:個人經驗,依據勞基法,假日給薪,是指工作六天應給予一天有薪價~(恕刪) 不知道你碰到的案例是如何?如果以這種解釋方法,週休二日,每週只上五天,碰到假日都不應該給薪嗎?但是假日給薪這點,勞基法是有明確規定.樓主也寫了"休假制度為周休二日,並強調與公家單位一樣見紅就休"工作期間101/2/21 pm12:00~101/3/5第三十條之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ps : 2/28是政府說要放假的,所以確定要給薪水!! 2/27和3/3是調整休假,3/3 沒有加班費!!
如果是我,我會4150照收。然後趕緊去尋找下一個工作。多計較這1~2000元,我不會比較好額。不想浪費多餘的時間在這上面。人生有輸有贏,凡事計算/計較到底有時並不是好事。工作這7天有學到經驗就好了。更何況今年整個經濟面都不明朗,有時資方(民間)也有苦衷阿,若是我自認未虧欠於公司,為啥不去追問資方(民間)在我認真工作努力學習下,試用期未滿卻請我走路的理由。好作為下一個工作修正自我態度的提醒。例:勞基法有規定育嬰假,若在中小企業家族企業上班,您敢請育嬰假?又不是軍公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