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的是我的故鄉--台灣?

這跟建商有絕對的關係.我住家這邊有間建商.雖然不是都更.但因為他們建大樓的一角一直收不到土地.也沒用任何不好的手段來硬收地.反而是自己變更設計閃過那塊缺角.但當然也因此造成基地的不完整.損失景觀也損失不少錢.但至少該建商沒有使用不正當的手法....
我是一隻大毛驢 wrote :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最近台灣的台北市,一...(恕刪)




喬飛大

獻上5分

這就是台灣的官 這就是我們的市長

這種官僚都選得上................


台灣的人民是怎麼了????...(恕刪)


台灣人民素質一向低落,有什麼資格
在哪批評市政府???市長是民眾自己選
的,現在怪誰?

段擎綸 wrote:
你可能不知道,在英國...(恕刪)


請提供案例名稱,這樣我才能確定你知道我可能不知道。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最近台灣的台北市,一...(恕刪)


好文, 也是我心裡對台灣政府的無力感. 給您加分!!
如影隨行 wrote :

左撇戎 wrote:
任何法案都要百分之一...(恕刪)


法案歸法案...一事歸一事..你如果知道建商是如何玩弄規定玩弄法條來拉著政府欺壓良民的話.你就不會這樣說了...
如果要講"法".這建商這次都更案.非法在搞的勾當才多著呢....
當時還為全部通過就已經背著王家把地賣了?請問建商是怎麼辦到的???王家有簽同意了嗎?為何政府不去查??
此事件還未明朗.政府就以都更法來派出大量員警幫助建商執行???幫民還是幫財團???...(恕刪)


這就見鬼了,如果屬實王家沒有簽約同意
那建商怎麼事先可以把地給賣了???太不可
思議了吧!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最近台灣的台北市,一...(恕刪)


官字兩個口~~~
怎麼說都是他們對~~~
政府不是一直說要打房~~~
打到的都是小老百姓~~~
對有錢人~~~建商他們哪有差~~~
都更???
只是把房地產炒的在高一些~~~
這件事下來,房子被拆掉了,

王家人輸了,輸掉了房子.

警察輸了,1000個警察跑來拆兩棟房子,雨衣大盜因為不是在雨天犯案,所以抓不到...

郝市長輸了,大家都知道他有拿好處了...

唯一的贏家就是建商..

在天龍國當建商,果然是一件幸福的事情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這堆警車一次出現六七台,一台坐了4-5名城管,一堆人20幾位下車之後,把攤販的三輪車連同貨物通通搬上警車的後貨架,然後瞬間道路就乾乾淨淨沒有攤販,留下一堆錯愕的民眾

政府前一分鐘才在推廣,後一分鐘就開始拆。朝令夕改,民將安錯其手足?...(恕刪)

記得台灣某捷運站,直接砸玻璃櫃..雖然警察說是攝影角度問題..

圓環 / 師大夜市 ...下一個將要消失的市集換哪個呢? 士林夜市 嗎?
ก็็็็็็็็็็็็็็็็็็็็กิิิิิิิิิิิิิิิิิิิิก้้้้้้้้้้้้้้้้้้้้
喜歡寂寞 wrote :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最近台灣的台北市,一...(恕刪)



官字兩個口~~~
怎麼說都是他們對~~~
政府不是一直說要打房~~~
打到的都是小老百姓~~~
對有錢人~~~建商他們哪有差~~~
都更???
只是把房地產炒的在高一些~~~
...(恕刪)


打房是打掉平民百姓的房子
給建商蓋豪宅,原來是這意
思,恍然大悟。


問題一定在..
核定權利與轉換階段..
看完這個以後
大概就知道發生什麼事情了
都更是要有都更意向書的
你沒簽 他圈你那兩個地方做啥= =
一定是裡面利益談不攏阿
利益不到事後反悔 最後就變成強制拆遷
王家還真是慘
審議的時候 沒意見
要開始 拆了 才意見一大堆
已經過了那個時間 說什麼都沒用了..

有關民間團體辦理記者會表示「強拆民宅送建商 全民公審北市府」等內容,市府表示,住戶所提相關質疑,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另提暫緩執行訴求,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1年3月15日裁定聲請駁回,現市府係依法行政,協助更新案95%同意都市更新之住戶儘速住進新家。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不同意戶在都市更新案審議過程中,均未表示相關意見;另就不同意戶對權利變換價值提起異議部分,已於98年11月02日提起異議審議核復在案,並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為同意維持原核定之計畫內容,其過程公開透明並依法辦理。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澄清,「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所頒布實施;但為求謹慎和諧,臺北市政府另訂有較中央規定更為嚴謹之「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並善盡協調角色,提供溝通平台,多次召開協調會協調雙方,為未獲共識,故依法執行。

市府重申,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至有關代拆遷戶表達劃出更新單元之訴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應由實施者取得法定同意門檻(即多數地主)同意後,始得變更事業計畫,因此依法並非不同意戶單方面劃出更新範圍即可成就。

依法行政是市府的責任,且據相關報載多數同意都市更新、暫時搬離家園在外租屋、殷切期待早日完工進住新家的都市更新同意戶,亦殷切期盼儘速完成更新、儘速住進新家。市府仍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執行拆遷案,協助更新案95%同意都市更新之住戶,推動都市更新。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