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的服務態度不是很好

郵局的主要問題,不在於有少數不稱職的員工,而是一些陳舊的規定和思維。

今天中午,對一個長期以來大部分人覺得習以為常,但我個人覺得不太合理的制度做了小小的衝撞。當事人覺得我可能太吹毛求疵了,但我希望他們終會了解,這不是找麻煩,而是有人想盡點公民的責任,希望他們更跟得上時代。

因為業務的關係,我們定期要收到一些掛號信,大部分是廠商請款的發票。郵差送信過來,按電鈴,拿收發章蓋章,收信,流程大致如此。但有時人在院子裡忙,郵差來了,不方便拿印章,就直接簽名收信。但是如果以簽名取代蓋章,必須在郵差手持的簽收表上留下身分證字號。

一個30元的木頭章效力竟高過親筆簽名,這是一個落伍且可笑的思維。但幾十年來,人家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照著做。只是心裡覺得不太舒服。

今天郵差送信來,我告訴他,個資法施行了,以後我只願簽名,不想再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郵差說,那就得請你拿出身分證來核對身分,這是郵局的規定。

我說,那我就隨意填上一組數字,郵差怎麼知道這個身分證字號是真的還是假的?說完我就在簽收表上留下一組數字。郵差說,請你拿身分證來核對號碼。

簽收表上還有不少其他鄰居的簽收和身分證號碼,我問郵差,這些簽名和號碼都經過證件核對嗎?郵差說,每一件都核對過。

真是睜眼說瞎話。

我打電話到郵局的客服中心,找到一位王小姐,她把郵局的規定再跟我說了一次。我告訴她,一個空有形式的規定,只會增加收件人的隱私曝光的風險,為什麼不就廢除了?但她一直強調郵差要照規定做事,也就是收件人除非蓋章收信,否則一律要出示證件核對身分,身分證號碼要有郵差抄錄下來。

我從我家裡走出來收一封信,還得將身分資料留給郵差?

我告訴她,如此一來,不是害慘了全國的郵差?我相信,絕大多數的郵差,在送信的時候,是沒那個時間和收件人核對身分的。我幾十年來收了掛號信不知道有多少封,不論蓋章或簽名,從來沒有一次必須提出身分證明。

你曾在收掛號信時,出示你的身分證嗎?

除了郵局會送信,我們也常收到新竹貨運、宅急便等公司送貨。這些公司也從來不會要求收件人必須一定要蓋章或一定要簽名並留下身分證字號,更須收件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客服的王小姐說,她知道我是為他們好。我希望她是真的有這種體認,讓公司的服務更具競爭力,而不是虛予委婉,心裡只想快點打發我這個奧客。
WilliChang wrote:
客服的王小姐說,她知道我是為他們好。我希望她是真的有這種體認,讓公司的服務更具競爭力,而不是虛予委婉,心裡只想快點打發我這個奧客

必須很老實的說
身為郵差或客服這類基層中的基層
就只能照規定辦事
哪有什麼權限去變更規定

把事情搞大,弄上新聞,你希望的結果反而才有可能發生
您說得對極了。

我們住的小地方,郵局櫃台和郵差大家都認識,我才不想找這些人麻煩,只是想藉由一件事,看能不能向上反應,把一些不合時宜的規定改掉。

我們這邊的郵局櫃台,一碰到賣保險或郵購品的機會,就會把後面排隊的客人全忘掉。我曾經反應過,但小姐說沒辦法,上面的業績要求太大了。

所以今天一時興起,就來衝撞看看。可惜那位郵差沒能體會,以為我在和他過不去。其實如果制度改了,他才可以免除不照規定做事被處分的風險呢。

WilliChang wrote:
郵局的主要問題,不在...(恕刪)


郵政法規是要交通部或是行政院核准實施的
基層員工只不過是依照法規行事,若不按照法規行事,
被民眾申訴就慘了,會影響考績的,郵局基層員工的考績可是照實打的
可不像公務員輪流當丙,看你這樣我的感想是你刁難郵差而已
你有意見可以交待立委要求行政院改阿
郵局好的員工還是有,已經民營的郵局沒爛的這種地步


我如果有本事去要立法委員修改法規,何必在這基層的事和人傷感情?

但有些事看起來是傷感情,如果有幸形成壓力,對基層的人何嚐不是好事?

我提的這個事情,不是郵局有什麼規定,郵差照規定執行,而我在刁難人家。

我碰到的情形是,郵局有規定,其實是窒礙難行的,也沒有被真正執行,卻讓收件人平白增加個資外流的風險。我希望透過一個爭議事件,能夠去修改一些不合時宜也不被真正執行的規定。

郵局規定,簽收郵件時須出示身分證供郵差登錄資料。

你覺得這個規定是合宜的?

郵差真的曾經要求你這麼做?
比較認同Willi的作法,合理的權益要自己爭取和要求,坐待他人給予僅是緣木求魚

可惜台灣是比較理盲濫情的順民社會,爭取合理權益反倒容易被認為是刁民

大環境如此,公家單位魚肉順民恰是順水推舟
WilliChang wrote:
我如果有本事去要立法...(恕刪)


針對你的問題,去年我考過郵局,郵政法規還記得
有些郵件必須本人簽收,例如掛號保值報價等郵件,
視需要郵差有權利要求收件人出示證明文件才能簽收,
有些放在郵局招領的郵件也是要出示證明文件才能簽收
此類文件必須確保交到收件人手上,才能確保寄件人的委託
一件有價值的文件萬一交給非本人造成損失,收件人(或寄件人)有權利要求郵局賠的
郵局可不是白吃
.
還有一條,郵局不得將寄件人收件人的個資外露,違反規定可是要判行政法的,加重1/2判喔
郵局未民營化只是公司化而已,
如民營化還有此服務態度,早
被民眾申訴到翻回家吃自己。
你讀的是法規,我說的是實務。

「有些」郵件須本人簽收,這個說法部分是正確的。

例如信用卡、法律送達文件、報值文件等,理論上要本人簽收,但實際上只要「收件人的印章」就行了。我碰到的情形,區公所寄來和權益有關的信函,要給內人(房屋所有權人)簽收,但是內人沒有留印章在家,郵差只問「這是你的什麼人」,我說是內人,蓋了我的章一樣可以簽收。

其他的掛號信,不管寄給誰,甚至寄給不是我們家的也沒關係,任何一個便章都能簽收。

但是如果你想用簽名的,你就得將身分證字號留給郵差,或是給他身分證,讓他自行抄錄。

所以大部分情況下,任何一個便章的效力都大於簽名,這是很落伍的。

到郵局的櫃檯要出示身分證,這是可理解的,因為櫃檯並不知道領郵件的人是誰。

這和郵差送信到人家中,看著人從家裡走出來領郵件,不完全相同。更何況所謂的規定,並沒有真正實施。

這件是和郵局員工的素質無關,是從個資法實施的角度檢討一個不恰當的規定。

還有,郵局改成中華郵政,是公司化,但不是民營化。中華郵政仍是交通部持股的國營企業。
行政法是一門法學科,所述內容有基礎理論、行政組織法、
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法等,翻遍我國法典就是沒有行政法
這部法典,怎有此說被判行政法還加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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