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對一個長期以來大部分人覺得習以為常,但我個人覺得不太合理的制度做了小小的衝撞。當事人覺得我可能太吹毛求疵了,但我希望他們終會了解,這不是找麻煩,而是有人想盡點公民的責任,希望他們更跟得上時代。
因為業務的關係,我們定期要收到一些掛號信,大部分是廠商請款的發票。郵差送信過來,按電鈴,拿收發章蓋章,收信,流程大致如此。但有時人在院子裡忙,郵差來了,不方便拿印章,就直接簽名收信。但是如果以簽名取代蓋章,必須在郵差手持的簽收表上留下身分證字號。
一個30元的木頭章效力竟高過親筆簽名,這是一個落伍且可笑的思維。但幾十年來,人家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照著做。只是心裡覺得不太舒服。
今天郵差送信來,我告訴他,個資法施行了,以後我只願簽名,不想再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郵差說,那就得請你拿出身分證來核對身分,這是郵局的規定。
我說,那我就隨意填上一組數字,郵差怎麼知道這個身分證字號是真的還是假的?說完我就在簽收表上留下一組數字。郵差說,請你拿身分證來核對號碼。
簽收表上還有不少其他鄰居的簽收和身分證號碼,我問郵差,這些簽名和號碼都經過證件核對嗎?郵差說,每一件都核對過。
真是睜眼說瞎話。
我打電話到郵局的客服中心,找到一位王小姐,她把郵局的規定再跟我說了一次。我告訴她,一個空有形式的規定,只會增加收件人的隱私曝光的風險,為什麼不就廢除了?但她一直強調郵差要照規定做事,也就是收件人除非蓋章收信,否則一律要出示證件核對身分,身分證號碼要有郵差抄錄下來。
我從我家裡走出來收一封信,還得將身分資料留給郵差?
我告訴她,如此一來,不是害慘了全國的郵差?我相信,絕大多數的郵差,在送信的時候,是沒那個時間和收件人核對身分的。我幾十年來收了掛號信不知道有多少封,不論蓋章或簽名,從來沒有一次必須提出身分證明。
你曾在收掛號信時,出示你的身分證嗎?
除了郵局會送信,我們也常收到新竹貨運、宅急便等公司送貨。這些公司也從來不會要求收件人必須一定要蓋章或一定要簽名並留下身分證字號,更須收件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客服的王小姐說,她知道我是為他們好。我希望她是真的有這種體認,讓公司的服務更具競爭力,而不是虛予委婉,心裡只想快點打發我這個奧客。
「有些」郵件須本人簽收,這個說法部分是正確的。
例如信用卡、法律送達文件、報值文件等,理論上要本人簽收,但實際上只要「收件人的印章」就行了。我碰到的情形,區公所寄來和權益有關的信函,要給內人(房屋所有權人)簽收,但是內人沒有留印章在家,郵差只問「這是你的什麼人」,我說是內人,蓋了我的章一樣可以簽收。
其他的掛號信,不管寄給誰,甚至寄給不是我們家的也沒關係,任何一個便章都能簽收。
但是如果你想用簽名的,你就得將身分證字號留給郵差,或是給他身分證,讓他自行抄錄。
所以大部分情況下,任何一個便章的效力都大於簽名,這是很落伍的。
到郵局的櫃檯要出示身分證,這是可理解的,因為櫃檯並不知道領郵件的人是誰。
這和郵差送信到人家中,看著人從家裡走出來領郵件,不完全相同。更何況所謂的規定,並沒有真正實施。
這件是和郵局員工的素質無關,是從個資法實施的角度檢討一個不恰當的規定。
還有,郵局改成中華郵政,是公司化,但不是民營化。中華郵政仍是交通部持股的國營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