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張通知單 是有關於下載影片 著作權,妨礙電腦使用(犯罪嫌疑人)

p2p能不要用就不要再用了,
有版權的就別再下載了,
版上有在抓的別以為不會輪到你,
人在雖小的時候就會收到單子
被愛是一種幸福

伶娘玩祖瑪 wrote:
建議你可以打給當初承...(恕刪)


華研就是不撒告的廠商,

有些電影廠商抓到分享來源就撒告了
被愛是一種幸福
伶娘玩祖瑪 wrote:
建議你可以打給當初承...(恕刪)


是啊,即然不追究了,承辦的員警就應該儘早通知,不是等到被通知人去報到了 結案了 回到家了 要睡覺了
才打電話來通知不用再過去報到了。

940nw wrote:
我就來跟你講要怎麼抓...(恕刪)


核准搜索票的是檢察官...........不是法官............

ncvt620202 wrote:
核准搜索票的是檢察官...(恕刪)


開搜索票的不是法官嗎??
我住台灣 你不是嗎??
ncvt620202 wrote:
核准搜索票的是檢察官...........不是法官............


我也好奇,你是生活在那一國呢?怎麼跟我住的中華民國法律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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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搜索不得拒絕,不合法之不當搜索當然是可以依法拒絕的。搜索是一種侵害人民權利的司法行為,故一定要有法律依據,才是合法的搜索。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搜索有四種情形:


1.有票搜索:亦即檢警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向法官聲請搜索票後,持票搜索。檢警持票搜索時,是不可以拒絕的,但此時應注意,檢警必須出示搜索票,才能予以搜索,只要檢警有任何逾越搜索票上授權範圍的情形,都可以立即反應,要求其停止。


2.附帶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利即可觸及之處所。除了要即時檢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上或附近有沒有證據,以避免其湮滅或隱匿證據,另一個目的是要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進而危害公務員的安全。


3.緊急搜索:為避免聲請搜索票緩不濟急,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在特定緊急的情況下可以逕行搜索,不必持有搜索票,包括在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追躡現行犯,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內者或是逮捕脫逃人或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時,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第二項另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4.同意搜索:除以上三種情形外,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在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亦即,如果人民自願性同意搜索,檢警還是可以進行搜索,但即使曾同意搜索,如果搜索過程中,有超出同意搜索範圍,民眾還是可以隨時拒絕,而檢警也應立即停止搜索行為。
這篇戰火打的真熱烈,雙方都說的很有理.不過伶娘玩祖瑪一直以有IP就可以抓人這一點為主軸做反駁.....真的太弱了一點

因為IP並非是鐵証,這樣的話漏洞也很多,比如學生公寓的IP就是很多人隨機使用,那請問要怎麼抓呢?

另外類似P2P的軟體有很多,比如PPS就是!如果要抓PPS的使用者雖然光靠IP也是有機可循,不過在怎麼樣還是很奇怪,問一下有人因為看PPS所以被抓的案例嗎?因為這軟體也是下載跟上傳來看影片的.

ice27540 wrote:
這篇戰火打的真熱烈,...(恕刪)


拉上去看我po的判決書,免的又在說我無地放矢~

brina999 wrote:
我也好奇,你是生活在...(恕刪)


光看法律你就懂? 搜索票檢察官沒有先核過,根本到不到法官那裡! 一旦檢察官核過了,到法官那裡是100%會過,說實在的,法官就是負責蓋章而已啦,實質在核就是檢察官

伶娘玩祖瑪 wrote:
拉上去看我po的判決書,免的又在說我無地放矢~...(恕刪)


你的判決書我拉上去看找不到,不過樓主PO的圖片我仔細的在看了一遍.

我先假設以樓主所說的都屬實為基準,那則我認為申辦網路的人要負最大責任,因為多人使用的網路除非有人承認否則難以抓到下載的人,可是以上我所說的申辦網路的人要負最大責任,那.....我很無聊去學生宿舍下載影片,然後去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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