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vas168 wrote:
約七個月前發生小車...(恕刪)
依道安規則 雙方都沒有路權
再依我看過一堆鑑定報告和法院判決書的經驗
此類車禍 雙方因皆無都路權大都同為肇事原因
也就是肇責5:5
例1.
故經送臺灣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
果,亦認「乙○○駕駛普通重機車,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行
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與行人甲○○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且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穿越道路未注意左右來車;同肇事原
因」等情,有該委員會北鑑字第931975號鑑定意見書在卷可
參
例2.
參以本件經送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結果,亦持相同看法,認:「 行人XXX,未走行人穿越
道,不當穿越道路;與XXX駕駛重機車,違反標禁制不
當超車逆向行駛,兩車(按指行人XXX及XXX駕駛重機
車)同為肇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