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根據 IP 位址逮捕嫌犯

還是一句話._.

貓以前沒想過,在台灣上網還得裝個無界或者自由門._.

不過,現在看來是該裝了

停權計數:4/關閉計數:2
小貓二號_05162008 wrote:
不過,現在看來是該裝了...(恕刪)



你發現的是你需要某種軟體

我是發現某種商機

要投資嗎?

會賺喔

註:以上都是我的夢話...都是開玩笑的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sectionboy99 wrote:
自己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799422&last=8512400
"Mobile01 一定配合處理,相關資料已經寄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進行處理。.."
還有一點, 這里有 "調" 沒有 "檢", 并沒有檢察官搜索票.


抱歉,之前打字的時候打的順所以用的是「檢調」單位,應該是要用「調查單位」這樣的用法。

那則公告之前就已經在其他版看過了,不過內容也是寫得不清不楚,並沒有提到底提供了什麼樣的資料給調查單位,雖然可以理解這本來就是官樣文章,但之前那位大大卻似乎很肯定地01有提供個人資料出去,所以才覺得疑惑,難道那位大大是當事人且有接到約談或調查嗎?而這次的文章移除公告與之前投資版那則也有些不同,只提到被要求移除資料但並沒有提到後續會移交資料給調查單位,硬要兜在一起似乎也有些奇怪。
確實最近01版對發文資料的處理似乎有調整更改,可能是因為樹大招風被相關單位盯上,不過....到底是不是真有哪位大大被調查詢問了嗎?可以上來PO一下自己的經驗?
並不是小老兒要幫01管理單位說話,而是小老兒之前在某電腦遊戲公司擔任客服,就曾接獲要求配合調查的警方公文。被移除文章甚至鎖權的版友們或許覺得不服,但是既然他們出正式公文來要求相關單位配合,01就還是得配合執行;版友們可以罵警方濫權,但是他們既然都敢出正式公文來01,相關承辦人自然是有備而來的。之前在遊戲公司接獲公文是因為有人帳號被盜用所有要求提供IP登入資料與註冊資料,後來甚至連憲兵單位都把追逃兵腦筋動到遊戲公司上,身為資料保管者,如果不是人家來公文要求調查處理,誰會沒事找麻煩惹上身啊?
回歸正題,之前有大大提供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內文給大家參考,但只PO了個人資料的定義部分,後續執行規範的部分並沒有一併PO出,事實上執行規範條文才是必須提醒大家注意的。
.........................
第 八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
第十八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
換言之,並非以上原因而因個人在討論區發言隨意PO公文出來,內容部分一個處理不慎的話就可能惹禍上身,不見得是01要找你麻煩,因為個資法裡也清楚規定:
第二十五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應受其許可或登記之非公務機關,就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並得進入檢查。經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資料,得扣押之。

SO....不知道大大們是否瞭解,不是小老兒要唬誰,而是個人資料這件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遇上了不管是哪家公司都得配合辦事,不可能因為版友們不滿就對公文置之不理。你可以批評警方濫權,但目前法條就是這麼規定,除非修改法條執行細則要求,否則現階段版友們遇到這種警方干預的狀況幾乎也只能認了。
說起來之前因工作關係也常接觸個人資料文件與公文,但就是因為知道這問題可大可小所以更不敢隨便PO給人看。誰知道一時興起跟朋友來個奇文共欣賞,要是被轉出去最後會不會惹禍上身?話說回來,如果所行所為沒有違法,其實也不用擔心什麼IP調查、索取個人資料的問題,不是嗎?
小老兒網兄大概是沒看到那篇被撤下的公文影本吧?

裡面的匿稱、發言時間跟發言內容全部馬賽克處理

更何況原本為論壇公開發言之簡單整理列表,本無所謂觸犯個人資料保密之虞

您說民間公司收到一般公文後,若提供他人參閱,會導致原發文單位有「瀆職洩密」之嫌

又把網站存留之個人資料檔案與前述公文混為一談,成為其濫權手段不能曝光的合理化藉口

但這種一網打盡的列舉方式,完全超過了公務機關蒐集個資的必要性與增進公共利益、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之目的

建議有存檔的大大再PO出來,讓整件事情更清楚一些
終極小老兒 wrote:
話說回來,如果所行所為沒有違法,其實也不用擔心什麼IP調查、索取個人資料的問題,不是嗎?
...(恕刪)


如果你對于自己的隱私的態度如此隨便的話, 那我也無話可說


TD4 wrote:
小老兒網兄大概是沒看...(恕刪)





idlechen wrote:
剛剛睡覺時不小心做惡...(恕刪)


咦,真巧,我剛上班時.(今天台北市路口很多條杯杯)
被條杯杯攔.
他說我紅燈右轉
我說你看錯了吧.
我是直走的.
紅燈右轉的是前面跑掉的那個.
他看了看.
就叫我走了..
以上是真實的.
不是做夢哩.

peng3233 wrote:
咦,真巧,我剛上班時.(今天台北市路口很多條杯杯)
被條杯杯攔.
他說我紅燈右轉
我說你看錯了吧.
我是直走的.
紅燈右轉的是前面跑掉的那個.
他看了看.
就叫我走了..
以上是真實的.
不是做夢哩.
...(恕刪)


真巧

當我接下去睡時夢竟然繼續

結果也跟你的類似

原來他是在叫我車子旁邊的人

因為他沒戴安全帽

原來夢中的警察是明理的

真是好啊

我想實際的警察也是吧

以上都是夢中的內容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wrote wrote wrote:
sectionboy99 wrote:
如果你對于自己的隱私...(恕刪)


您是這麼認為的嗎?呵呵,小弟可不是不在乎個人隱私,而是正因為注意隱私所以從不擔心被調查。

剛好大大也忙幫PO上圖檔給大家參考,趕快在圖檔還沒被撤下前說明一下。請注意該圖檔中所謂個人資料不只是該論壇帳號而已,請問承辦人資料有馬賽克了嗎?沒有!受文公司資料有處理過了嗎?沒有!文號字樣編碼、收發單位資料處理過了嗎?都沒有!只是把虛擬設定帳號資料蓋掉卻沒有把其他真實個人/公司/單位也一併處理,一樣是違反個人資料保密的啊!若您是該發文單位承辦人或是受文公司的負責人,看到自己的名字或公司資料被這樣PO上網路您又會如何處理?若您是01的負責人或管理階層,接到當事者要求撤下文章、圖檔,您能拒絕嗎?可以做、該做的都不注意處理了,還來質疑小老兒不在乎自己的隱私?不是很奇怪嗎?建議趕快修改或取下圖檔吧,大大在無意中已經洩漏自己太多資料了!TD4大大也可以看看圖檔內容到底還提供了多少應藏未藏資料,再來反駁什麼濫不濫權的問題吧!

發文單位或公司負責人如果很樂意提供公文讓大大們這樣PO來PO去,旁人自然無話可說,但請問大大們你們可向當事者或公司單位取得同意可以這樣公開使用?如果沒有的話,小老兒也不需要再多花時間去解釋說明後續應負責任,各位自己心裡應該有數吧!

補充說明一下上面大大問的,如果是公司與私人之間的文件,您是受文當事者當然可以選擇PO出來,但建議還是把一些必要資料隱藏起來--除非是對方公司已經正式允許你可以把他們的名稱公開。不過這樣做其實有時也是徒勞無功,假設對方公司寄給你的是唯一正本或受文者限定為少數特定對象,就算你隱藏自己資料對方也知道是誰上網PO的,這不是拿石頭砸自己腳?尤其是一些合約、備忘錄之類的文件特別是危險大陷阱!
連01的公司名稱、文號、承辦員警都算在個人資料保密範圍?

您繼續凹吧,我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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