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說不可...關於西施過肩摔!!...版主你自己歸類好了!!

omfr wrote:
你知識家沒看清楚:
回答==>"至於拷在椅子上2小時......你要問我 我會老實告訴你說 很有可能是不當的"
但這跟上法院比 -- 總會留下紀錄吧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 的確是好多了啊
就當做得個教訓吧.....
==> 回答的人太含蓄, 意思是你要告員警妨害自由, 那你就等著被告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留下紀錄, 認倒楣吧
ps. 當然如果員警告你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告訴乃論), 你就告員警妨害自由, 大家互相

受教了
小弟不才,自認為解答者的"很有可能是不當的"是單指"拷在椅子上2小時"這件事
另外,知識家中的解答者有提到"告員警妨礙自由"這件事嗎?
自由權應該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吧,已經辱罵員警先犯罪了,員警依法逮捕還會被告妨礙自由嗎?

omfr wrote:
==> 回答的人有提到微罪不舉, 就是指法官認為只罵一句, 是微罪,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不合法的 拷在椅子上2小時......恐怕不能認定是微罪
另外,如果員警違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權利受侵害,人民可依《憲法》第24條的規定,另外尋求救濟!
第二例回答的已經在第一例和釋字第90號說明過了, 現行犯定義不是那樣

所以有沒有微罪還是要看法官的判決吧?
知識家一例,因為只罵了三字經就被上銬帶回警局(先不論後來待了幾小時)
而此次檳榔西施同樣辱罵員警三字經甚至是五字經,被侮辱的員警能不能將西施上銬帶回警局?
還有現行犯的定義倒底是?
所以知識家這兩個例子的最佳解答都是回答錯誤的嗎?

oaooaooao wrote:
你看錯知識家的那個例...(恕刪)

感謝大大解惑,小弟受教了!
andy340213 wrote:
所以知識家這兩個例子的最佳解答都是回答錯誤的嗎?)

第一例是對的, 法律見解也正確, 但是你看的重點和我不一樣
把當事人拷在椅子上2小時, 要合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 20條規定要項(依法行政),
從「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來看,警方使用手銬、槍械的時機,應該是迫於有「危害和急迫」等情形,
這裡都沒有這些情形
警方傳統上對人犯均以「上銬為原則,不上銬為例外」, 本身就是可議

憲法上「現行犯」意涵?逮捕權人?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屬贓物?
釋字第 90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90

andy340213 wrote:
受教了小弟不才,自認...(恕刪)


現行犯的定義,是依照是否違反刑法
而知識家的例子裡
就是違反刑法的妨礙公務罪
所以知識家的說明並無錯誤

簡單的說明: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些都只是開罰單而已

違反刑法,就會被移送...


omfr wrote:
No, No.....
而如果"沒有"要移送,理論上是不能拘禁人的
你是看不懂我上面這幾個字嗎?

理論上,妨礙公務就是現行犯了
如果我是知識家裡的那個人
我會選擇開罰單
因為檢察官通常不想扛責任
所以多半都會起訴...

omfr wrote:
釋字第 90 號
你既然會把釋字第90號貼出來,你要不要順便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順便貼出來
請仔細看清楚釋字第90號的內容
此例有違反刑訴第88條第二項嗎?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二項「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現者,為現行犯。」
何謂「犯罪」,違反「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都算
這樣你懂了嗎,不要看到刑訴88條第二項沒有寫「刑法」兩字,你就自動把刑法排除了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omfr wrote:
第一例是對的, 法律見解也正確, 但是你看的重點和我不一樣
把當事人拷在椅子上2小時, 要合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 20條規定要項(依法行政),
從「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來看,警方使用手銬、槍械的時機,應該是迫於有「危害和急迫」等情形,
這裡都沒有這些情形
警方傳統上對人犯均以「上銬為原則,不上銬為例外」, 本身就是可議
憲法上「現行犯」意涵?逮捕權人?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屬贓物?
釋字第 90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90

感謝大大解惑,但釋字第90號中所提到的現行犯,不正是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嗎?

上銬是否可議?在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之前,請先看看第一條和憲法第八條:
----------------------------------
第一條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憲法第八條: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警察職權行使法主要在保障人民權利,而非保障現行犯之權利
為限制現行犯行動並防止現行犯逃跑,上銬是合理的

知識家一例,辱罵員警觸犯妨礙公務罪,為現行犯
那麼此次檳榔西施同樣辱罵員警,同樣觸犯妨礙公務罪,也是現行犯了
oaooaooao wrote:
現行犯的定義,是依照...(恕刪)

感謝大大解惑,小弟受益良多
米克斯1204 wrote:
你要不要好好看一下影...(恕刪)



大哥 先看一下 前面一點 是警察 先推西施給推跌倒
所以只有警察可以打人推人
人民都不能打警察推警察....??

對於這個案件來說
雙方都有錯 但是警察卻是執法過當
難道今天對方是老人家 你也照摔?

這些影片都只拍到中間 有人知道一開始的前因後果嗎?
警察沒找碴 我想一般民眾可能罵警察 靠北 三字 五字經?
遇到對方是女性 不能先找女警來處理?
員工不可能丟下店跑掉吧 真的跑警察在檔就好
影片稍微有點黑 看不清楚 彷彿 警察有抓住他脖子 想置西施於死命?
還罵西施客人白目..又壓制在地上 想趁機吃豆腐?
換做是你 我買檳榔 跟西施聊天 不妨礙交通也沒違規的情況下 警察可以罵人白目?
如果有妨礙交通 你大可開單 也不可以罵人民
你這小小條子 哪根蔥? 老子繳稅金給你發薪水
還要被你罵白目?

今天 西施不是手拿凶器 或是危險物品
警方大可錄影蒐證 要告妨礙風化 汙辱 妨礙公務 隨你告
有必要摔他 掐脖子 拖人?
台灣警察 已經名聲很臭了
別再挑軟的吃了
上面有大大說 國外員警遇到這樣早就開槍= =
本身在美國呆了兩年多 遇到酒罪鬧事 看多了 一開始頂多是推推拉拉 最後酒醉客太暴力
警方才會用強制手段壓制在地
沒有你說的整天拿槍出來= =


wishlcl wrote:
1. 請問這位賣檳榔...(恕刪)

1.他露底褲 影片中是沒看到 都黑黑的 看來很像安全褲 有沒有違法 要當事者才知道
2. 你怎知道沒有 如上所說 態度好的警察 我想民眾不會亂罵警察吧
3.有 西施有打罵 但是誰先推倒西施? 注意看影片 一開始西施要進去拿東西的樣子 員警不給他進去
並且張開右手往外頂 後來又補刀
用力推出門口 西施穿高跟鞋 平衡不易 被員警推倒
4. 有錯就用打的 摔的 那以後你父母 或是你小孩做錯事 你也是用摔的?
而不是言教 ?
要是以現行犯條款胡亂無限上綱認定, 除不符合憲法精神外, 也很容易陷入困境, 舉例來說, 酒測濃度超過0.55,
已構成刑事及重大危害"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3), 是不是每個人都要以以現行犯身分逮捕並扭送警局??
若員警讓他回家, 那該員警是不是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放縱危險的現行犯" ?
那我們或是同組員警 可不可以依照憲法逮捕員警?? 員警拒捕呢???
所以現行犯條款要以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奇摩那個例子, 已經上銬逮捕, 限制行動2h, 然後私了, 員警若不是犯了妨害自由罪(上銬拘留2hr不對),
就是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鄧麗君 wrote:
大哥 先看一下 前面一點 是警察 先推西施給推跌倒
所以只有警察可以打人推人
人民都不能打警察推警察....??

在西施辱罵完員警後,有企圖躲入民宅內的舉動(此時員警有"先"口頭勸阻叫西施不要動)
當時員警只是用手臂阻擋,而西施卻是"先用手推"員警並叫員警閃開!
再來員警推西施這個動作,是因為西施關下鐵門又企圖躲入民宅內
為什麼要推西施?因為鐵門關下來只需短短幾秒,而西施又企圖躲入屋內
當時情況緊迫,如果員警讓現行犯逃跑是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之後跌倒的西施起身時有動手去拉扯員警,可視為反抗,然後才被警察側摔制伏

今天如果西施"沒有犯法",那員警這麼做,小弟也會認為該員警執勤過當
但今天西施"已經"先犯了兩條法,公然侮辱罪和妨礙公務罪,是為現行犯
面對現行犯,警察有逮捕的權利,又現行犯企圖躲入屋內可視為脫逃,推擠員警可視為拒逮捕
試問員警將反抗的現行犯側摔制伏後,有動手毆打她嗎?
現行犯若是配合警察逮捕沒有反抗或企圖逃跑,警察還會無緣無故來個側摔嗎?
鄧麗君 wrote:1.他露底褲 影片中是沒看到 都黑黑的 看來很像安全褲 有沒有違法 要當事者才知道

所以該名員警一開始也是說"可能涉及妨礙風化罪"(有違法嫌疑)
並"依法"要求西施出示證件以便查證身分(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點)
鄧麗君 wrote:2. 你怎知道沒有 如上所說 態度好的警察 我想民眾不會亂罵警察吧

就算警察態度差,西施也可依照omfr大所說,記下員警臂章號碼,錄影存證,照正常程序去投訴
問題是,警察態度差,西施卻是以三字經辱罵,很明顯是西施違法在先
3.有 西施有打罵 但是誰先推倒西施? 注意看影片 一開始西施要進去拿東西的樣子 員警不給他進去
並且張開右手往外頂 後來又補刀
用力推出門口 西施穿高跟鞋 平衡不易 被員警推倒

請問誰先犯法?
西施要進入屋內拿東西,但在此之前,西施已先辱罵員警觸法是為現行犯了
員警有先叫西施不准動,但西施執意要進入民宅內並動手推員警,員警才用手臂去擋

推倒西施是因為西施關下鐵門又企圖躲入民宅,如果此時西施是以一般民眾身分,那員警推西施確實不妥
但現在西施已是現行犯身分,拉下鐵門又躲入民宅內可視為拒捕又企圖逃跑,員警可以依法強制逮捕
4. 有錯就用打的 摔的 那以後你父母 或是你小孩做錯事 你也是用摔的?
而不是言教 ?

影片中,員警已經有先口頭勸阻叫西施不要動了...
還有,至少小弟被警察臨檢時,不會因為員警態度不佳而用三字經五字經辱罵員警!

omfr wrote:
要是以現行犯條款胡亂...(恕刪)

第八十八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大大您自己貼的釋字第90號中的解釋文也寫得很清楚了
一、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
,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
二、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
  為限。

西施很明顯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違反刑法是現刑犯,請問這樣哪裡有被無限上綱呢?
omfr wrote:
要是以現行犯條款胡亂無限上綱認定, 除不符合憲法精神外, 也很容易陷入困境, 舉例來說, 酒測濃度超過0.55,
已構成刑事及重大危害"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3), 是不是每個人都要以以現行犯身分逮捕並扭送警局??

是,因為法律這樣規定,而酒駕也確實有其危險性,因酒駕而造成的事故也確實不少
Yahoo新聞搜尋酒駕
omfr wrote:
若員警讓他回家, 那該員警是不是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放縱危險的現行犯" ?

是,因為法律這樣規定,還有小弟剛剛查了第163條,似乎沒有提到危險二字
那我們或是同組員警 可不可以依照憲法逮捕員警?? 員警拒捕呢???

關於此點,不知道大大有沒有確切的例子可供小弟參考?
所以現行犯條款要以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請問大大這條是在哪邊找到的呢?

回到源頭
員警合理懷疑西施有觸法嫌疑,上前規勸並要求西施出示證件查證
西施不但不配合又辱罵員警,很明顯西施違法在先,員警也可依現行犯將西施逮捕吧?
andy340213 wrote:

在西施辱罵完員警後...(恕刪)



好長的文~~~還是有耐心的看完了~~

雖然您講的法條都沒錯~~

但就算她躲到屋內~也不至於讓員警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如果這樣一堆追逃犯追不到的警察不都該死了~

一堆飆車~示威抗議的也不見警察馬上抓~還不就蒐證~事後抓~


執法還是該有"比例原則"~特別是對於在法律上警察掌握太多武器~

也有看過一樣是謾罵~警察錄音錄影蒐證再行舉發也行~方式很多~

真的沒必要對一個穿著高跟鞋要逃跑的弱女子又摔又折手的來阻止她逃跑~真的有點誇張啦~





andy340213 wrote:
所以該名員警一開始也是說"可能涉及妨礙風化罪"(有違法嫌疑)
並"依法"要求西施出示證件以便查證身分(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點)


糾正一下~第6條第1項第1款~

沒有"點"這用法~
averyhsu wrote:
糾正一下~第6條第1項第1款~

沒有"點"這用法~

感謝大大指正
小弟又多學到了一樣
omfr wrote:
依照民國 50年4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 90 號, 這邊現行犯的法理引用根本錯誤
當下檳榔西施沒有什麼達"已發生之危害"或合理客觀判斷之"易生危害"行為
(例如:她手裡並無拿刀或持打火機並揚言準備引爆瓦斯桶...這類明顯可預見或易生危害之行為)
自不構成刑訴法88條的現行犯
你是在刻意誤導網友嗎?
「已發生危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這些在講的是臨檢的要件(釋字535),並不是現行犯逮捕的要件(釋字90參照刑訴88條)
你連臨檢、逮捕、拘禁、現行犯這些專有名詞都搞不懂
可否不要賣弄你的法律常識....
另外釋字90號請不要再提了,該解釋並沒有否定刑訴88條的定義,所以直接引用該條就可以了


omfr wrote:
要是以現行犯條款胡亂無限上綱認定, 除不符合憲法精神外, 也很容易陷入困境, 舉例來說, 酒測濃度超過0.55,
已構成刑事及重大危害"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3), 是不是每個人都要以以現行犯身分逮捕並扭送警局??
你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啊
酒駕基本上現場就會做扣車扣人的動作
你可以說一下,有哪個酒駕的,沒被扭送警局的嗎?
還是你的督察朋友(笑)跟你說,酒駕只要開單就能讓他再繼續開車回去的

還有,不要再自創"現行犯"的定義了
如果你要"就法論法",也請不要自創法律見解
此事本身重點也只在於強制力(逮捕的手段)是否過當<---怕你又自動無視這句話,所以幫你備註
跟是否能依現行犯逮捕無關
妨礙公務基本上就是可以逮捕....這樣你懂了嗎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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