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在台南 wrote:你說的, 跟我用的,...(恕刪) 這樣開車就是要保持敏銳的行路控制, 如何敏銳? 也有說過....你們不同意, 那就不奢求你們同意!但是別說錯誤! 不正確!雙腳開車絕對不是技術,就這樣.連敏銳的行路控制都出來了......你真的滿肯定自己的駕車技巧.我從沒說過雙腳開車是錯誤的....但你別說這是門技術.至於你其他的回文....基本上已經跟此主題沒什麼關聯了....不要為炮而炮嘛
夏希夏井 wrote:雙腳開車絕對不是技術,就這樣. 所以這裡是一言堂?你們都對? 別人都錯? 是這樣嗎?不對是由誰來定義?你就可以定義?這個動作跟闖紅燈一樣? 讓你一眼就知道錯了?還是全世界都單腳, 所以雙腳就錯?夏希夏井 wrote:但你別說這是門技術. 你(們)都能逕自定義對錯我竟然不能說那是技術?你沒發現嗎?你們自行定義對錯我就自行認為技術!就這樣!("就這樣"是學你的)夏希夏井 wrote:不要為炮而炮嘛 我也不想炮阿...(但也只有某人自漏語病的時候... 趁機炮了一下)事情演變近似炮來炮去, 我也不願意但我也沒真的要炮什麼...我只是搞不懂你們到底有沒有想過... 你們是憑什麼決定一件事情的對錯?依據在哪?有憑有據再下定論不是嗎?但你們各各都口頭說錯誤, 誰服氣?(就像"技術", 你們也不服氣, 不是嗎?)我本來以為會有人提新聞中的"高跟鞋事件"結果沒有...那以你們這麼有強力決定對錯與否的能力角度...敢不敢說穿高跟鞋開車就是怎樣?
不之各位是否已經有想要打住的意思?可否容在下做一下了結? 不敢說總結啦...從所謂的"對錯", 做一個說明, 然後, 可以的話, 就結束, 這樣!(不行的話, 當然就繼續討論)各位一定有看到我主打的"對錯"由誰來認定...從封閉道路的賽車開始說好了賽車的比賽...基本上, 比車比後勤(比錢)等等....當然也比技術和經驗比賽裡, 規定也不少, 可是似乎較少規定駕駛技術(技巧)這種因為如前面說的, 技術和經驗也是在"比"的項目內然後放到一般道路上....一般道路的規則, 更多了, 有法規, 有罰責....清清楚楚它有規定到某種駕駛行為, 是違法! 例如蛇行等...但是卻沒有規定某種"技術"違法(在交通法上, 先用技術稱呼之, 因為這個技術不僅指雙腳, 還包含其他)為什麼? 為什麼沒規定?(就連穿什麼鞋也沒)因為1.無法直接認定某技術對行路安全有威脅(或有助提升安全)2.無法舉證3.沒必要規定第一項, 雙腳或單腳, 或是其他駕駛技術, 無法去舉證誰容易(誰不容易)造成交通問題第二項, 如果在賽車比賽, 那好舉證, 因為只要賽車協會規定參賽車須加裝"監視器"既可但是在一般道路上跑來跑去的私人車輛上, 無法強制人人要加裝監視器!(就連ETC也沒強制裝了不是嗎?), 所以發生事故了, 無法舉證雙方曾用何種駕駛技術!第三項, 從上面兩項來看, 既然無法認定何技術有誤(或是即使足以認定有誤), 也無法舉證用過哪種駕駛技術, 於是, 就沒有規定駕駛不得使用什麼駕駛技術了也許你還是不服氣...但就像最近的法律審判事件一樣無罪或是輕判... 不代表被告真的沒有犯罪或是犯意較輕微(很多人看到判決咬牙切齒的哩)可是法條規定就是這樣...(除非修法)(說不定法官也不願這樣判, 但法官就是要依法條)法律法律...法律是什麼?法律是用來, 有紛爭的時候, 作為解決紛爭之依據而要用法律解決紛爭, 就要有適度的舉證如果難以舉證的, 不是乾脆直接未載於法條上(即沒有規定), 就是以無法舉證之來處理...而後面有提到的"講義"...不是我不從而是講義無法直接作為法律審判依據(有的只是引用)就像我說過的忠孝節義四維八德, 生活與倫理公民與道德....各種民間故事....都只是教你希望你... 做人要做好人交通部講義也是, 不只交通部有講義, 私人出版的書, 也有教人如何開車....但是這些講義... 都不具法律約束力!你不會看了, 就變成乖寶寶!所以, 我有錯? 縱使我真錯了.... 我法律上沒有直接條文說我錯!我終究是無罪! (然後你們咬牙切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