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aldstukov wrote:
都幾歲的人了還在那邊...(恕刪)
一些事件關係者(朋友OR同事),假裝路人甲乙.
混淆視聽~轉移重點.
企圖把打人事情轉移到圍廠事件.
還形容打人者是情非得已,不得不的行為..
只因老婦人在打人者身上磨蹭.
所以施暴者,才對老婦人施暴.更對制止者暴力對待.

czstone wrote:
<社論>
員工於下班時間犯罪,其公司負連帶責任是很合理的.
因為公司與其部屬不只是雇傭關係,公司本來就有責
規範員工,教化員工,培養其法治觀念,健全人格,
高尚道德,使其五育,德,智,體,群,美均衡發展.
員工於下班時間犯罪,其公司負連帶責任是很合理的.
其好處有二:
一.可以保障受害者或其家屬有求償對象:
俗話說;[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何況公司的資金
一搬而言就是比個人高,是故公司為其員工賠償'下班後'
個人犯罪行為是正確且有能力的,公司不付賠償責任相對
個人是比較困難的,除非他們公司不再營運,否則不付賠償
消費者就可以發動拒買抵制,更進一步可以立法,使其停止營運.
至於其他員工怎麼辦?活該!!!做錯事本來就要負責
,連坐法沒聽過嗎?大鯨魚本來就不能欺負小蝦米,權貴
不能欺侮受害者,連坐法才符合社會公義.
二.有效降低犯罪:
犯錯的員工會對其公司帶來莫大的損害,故公司以後
不只可以依此停止雇傭關係,更可以對其求償部分損失
,以達到有效嚇阻員工犯罪之功效,進而改善治安,促進社會安定.
員工於下班時間犯罪,其公司負連帶責任是很合理的.
未來推動立法方向有三:
一.以後公司必須依法提撥犯罪賠償基金,專款用於員工於
公務時間'以外'犯罪所造成的賠償問題,其基金來源由公司
營運盈餘與員工薪資共同負擔,其提撥比例依公司規定.
二.公司必須成立'受害者撫恤部',並制定一套對受害者賠償sop
作業,此部門必須每季接受政府機關督導,以保障受害者與
其家屬權益,以避免社會發生不公不義之事.
三.其犯罪員工若犯刑責,其上一級主管,必須負其1/2刑責,
上二級主管.必須負其1/4刑責,上三級主管.必須負其1/8刑責
,而公司負責人必須與該員工同,畢竟督導不周,主管負責是很合理的
;至於該員工同部門同事只須負其1/8刑責,以懲戒無盡規勸之責,
這樣的修正,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才是正義,才符合社會期待...(恕刪)
czstone wrote:
三.其犯罪員工若犯刑責,其上一級主管,必須負其1/2刑責,
上二級主管.必須負其1/4刑責,上三級主管.必須負其1/8刑責
,而公司負責人必須與該員工同,畢竟督導不周,主管負責是很合理的
;至於該員工同部門同事只須負其1/8刑責,以懲戒無盡規勸之責,
這樣的修正,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才是正義,才符合社會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