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哥被正新輪胎的少東告了! 內有新聞連結(仗義哥在36說了來龍去脈! 另一留言在221樓)

geraldstukov wrote:
都幾歲的人了還在那邊...(恕刪)


一些事件關係者(朋友OR同事),假裝路人甲乙.

混淆視聽~轉移重點.

企圖把打人事情轉移到圍廠事件.

還形容打人者是情非得已,不得不的行為..

只因老婦人在打人者身上磨蹭.

所以施暴者,才對老婦人施暴.更對制止者暴力對待.

Mask W wrote:
請問一下
有網友PO大門圖片(554樓有人PO)
如果說是堵人堵車...可是大門直接就接大馬路了
仗義哥的人馬怎麼堵? 要堵的話 是不是堵人的人要站在大馬路上了? 這樣不是會影響大馬路的交通?

還是那批人只是站在大門的兩側?...(恕刪)


554樓中的照片不是大門, 大門比較大,離馬路有段距離.
我也有點納悶,為何554不PO大門. 還是發生地點不在大門.

<社論>
員工於下班時間犯罪,其公司負連帶責任是很合理的.
因為公司與其部屬不只是雇傭關係,公司本來就有責
規範員工,教化員工,培養其法治觀念,健全人格,
高尚道德,使其五育,德,智,體,群,美均衡發展.

員工於下班時間犯罪,其公司負連帶責任是很合理的.
其好處有二:
一.可以保障受害者或其家屬有求償對象:
俗話說;[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何況公司的資金
一搬而言就是比個人高,是故公司為其員工賠償'下班後'
個人犯罪行為是正確且有能力的,公司不付賠償責任相對
個人是比較困難的,除非他們公司不再營運,否則不付賠償
消費者就可以發動拒買抵制,更進一步可以立法,使其停止營運.
至於其他員工怎麼辦?活該!!!做錯事本來就要負責
,連坐法沒聽過嗎?大鯨魚本來就不能欺負小蝦米,權貴
不能欺侮受害者,連坐法才符合社會公義.
二.有效降低犯罪:
犯錯的員工會對其公司帶來莫大的損害,故公司以後
不只可以依此停止雇傭關係,更可以對其求償部分損失
,以達到有效嚇阻員工犯罪之功效,進而改善治安,促進社會安定.

員工於下班時間犯罪,其公司負連帶責任是很合理的.
未來推動立法方向有三:
一.以後公司必須依法提撥犯罪賠償基金,專款用於員工於
公務時間'以外'犯罪所造成的賠償問題,其基金來源由公司
營運盈餘與員工薪資共同負擔,其提撥比例依公司規定.
二.公司必須成立'受害者撫恤部',並制定一套對受害者賠償sop
作業,此部門必須每季接受政府機關督導,以保障受害者與
其家屬權益,以避免社會發生不公不義之事.
三.其犯罪員工若犯刑責,其上一級主管,必須負其1/2刑責,
上二級主管.必須負其1/4刑責,上三級主管.必須負其1/8刑責
,而公司負責人必須與該員工同,畢竟督導不周,主管負責是很合理的
;至於該員工同部門同事只須負其1/8刑責,以懲戒無盡規勸之責,
這樣的修正,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才是正義,才符合社會期待.

czstone wrote:
<社論>
員工於下班時間犯罪,其公司負連帶責任是很合理的.
因為公司與其部屬不只是雇傭關係,公司本來就有責
規範員工,教化員工,培養其法治觀念,健全人格,
高尚道德,使其五育,德,智,體,群,美均衡發展.

員工於下班時間犯罪,其公司負連帶責任是很合理的.
其好處有二:
一.可以保障受害者或其家屬有求償對象:
俗話說;[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何況公司的資金
一搬而言就是比個人高,是故公司為其員工賠償'下班後'
個人犯罪行為是正確且有能力的,公司不付賠償責任相對
個人是比較困難的,除非他們公司不再營運,否則不付賠償
消費者就可以發動拒買抵制,更進一步可以立法,使其停止營運.
至於其他員工怎麼辦?活該!!!做錯事本來就要負責
,連坐法沒聽過嗎?大鯨魚本來就不能欺負小蝦米,權貴
不能欺侮受害者,連坐法才符合社會公義.
二.有效降低犯罪:
犯錯的員工會對其公司帶來莫大的損害,故公司以後
不只可以依此停止雇傭關係,更可以對其求償部分損失
,以達到有效嚇阻員工犯罪之功效,進而改善治安,促進社會安定.

員工於下班時間犯罪,其公司負連帶責任是很合理的.
未來推動立法方向有三:
一.以後公司必須依法提撥犯罪賠償基金,專款用於員工於
公務時間'以外'犯罪所造成的賠償問題,其基金來源由公司
營運盈餘與員工薪資共同負擔,其提撥比例依公司規定.
二.公司必須成立'受害者撫恤部',並制定一套對受害者賠償sop
作業,此部門必須每季接受政府機關督導,以保障受害者與
其家屬權益,以避免社會發生不公不義之事.
三.其犯罪員工若犯刑責,其上一級主管,必須負其1/2刑責,
上二級主管.必須負其1/4刑責,上三級主管.必須負其1/8刑責
,而公司負責人必須與該員工同,畢竟督導不周,主管負責是很合理的
;至於該員工同部門同事只須負其1/8刑責,以懲戒無盡規勸之責,
這樣的修正,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才是正義,才符合社會期待...(恕刪)


你是嫌台灣失業率不夠高嗎?

czstone wrote:
三.其犯罪員工若犯刑責,其上一級主管,必須負其1/2刑責,
上二級主管.必須負其1/4刑責,上三級主管.必須負其1/8刑責
,而公司負責人必須與該員工同,畢竟督導不周,主管負責是很合理的
;至於該員工同部門同事只須負其1/8刑責,以懲戒無盡規勸之責,
這樣的修正,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才是正義,才符合社會期待.


你是認真的嗎?我笑了.....太誇張了吧!

比軍法還猛耶~假如同公司一位員工殺人~被判20年~

其上一級主管,必須負其1/2刑責(班長要被關10年)

上二級主管.必須負其1/4刑責(股長要被關5年)

上三級主管.必須負其1/8刑責(課長要被關2年半)

那副理呢?那經理呢?那協理呢?那副總呢?那總經理呢?那股東呢?

而公司負責人必須與該員工同,畢竟督導不周,主管負責是很合理的(董事長也要關20年囉)

至於該員工同部門同事只須負其1/8刑責,以懲戒無盡規勸之責
(只是同部門也要關2年半~天阿!我們一個部門就有好幾百個同事耶)

我覺得這樣還不夠耶~應該要再多一點~

若是用刀殺人~賣刀的店家~也要負一半刑責~誰叫你要賣他

販賣交通工具的店家跟製造廠商~也要負一半刑責~誰叫你要賣他

跟凶嫌住同一個里的~必須負其1/8刑責~誰叫你跟他住同一個里

最後就是親生父母了~應該直接死刑~如果父母沒有生下他~就不會發生了~

這樣的修正,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才是正義,才符合社會期待~大家說對不對




fet662020 wrote:
你是認真的嗎?我笑了...(恕刪)






google一下~~

小峱峱!=孬種=孬 = 孬種, 壞種。罵人懦弱無能的話.

不知道算不算毀謗阿??。

fet662020 wrote:
你是認真的嗎?我笑了...(恕刪)

-----------------------------------------
你後面加的也很'合理'阿

不過因為本人僅就'公司'對其員工於"下班後"犯罪行為進行論述,
故思慮不夠周詳,真是抱歉

事件只是一方個人想法,硬把一家公司拖下水
事件與這一家公司根本無關

如果要說員工下了班;公司也要負責?
那責任劃分也要清楚

員工下了班又到另一家公司去上班
或到夜市去擺攤當老板,該那家公司該出來負責?
派遣人員,該出來負責的公司又是那一家?委託或派遣公司?
有的人辦了留職停薪,,到另家公司去研習。那負責的又該是那一家公司?
下班了,去上學,負責的是學校還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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