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god wrote:彭姓警員因為開槍打傷涉及國中女生疑遭姦殺案許姓少年,目前必須支付每個月3萬多元的看護費,平常一下班就回到員警宿舍過得節儉又克難,許姓少年的家屬控告這名員警業務過失傷害的官司仍在進行當中。 應為他侵犯了壞人的人權,沒有將警察撞傷或撞死之前就開槍,當然被偉大的利委告啦....沒搞清楚這是台灣喔,台灣就是利委跟壞蛋最大啦,執勤不要太認真.
大家都要聲援這名員警但有想過嗎?他根本不需要你們聲援而是要你們閉嘴越聲援只會讓他越煩他是再為他打死的'一個人'負責而不是為那個人神共憤的人負責就像你養一隻狗咬了人被咬的自衛打死了狗但你的狗也是一時驚嚇咬了人養狗人..被咬人..狗每個都對也都錯
在想一個問題基本上遇到警察設崗哨臨檢會衝撞的9成9都是有問題的最少最少都是酒駕吧那為什麼沒有明文規定遇臨檢衝撞開槍是合法的這樣要衝撞的就要有挨槍的準備還是因為"訂定明文"的人也是有可能會衝撞警察的怕哪天挨槍了衰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