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員警"彭彥凱"吧

有大大知道目前狀況嗎?

關心一下

彭警員加油
國二少女白骨案 連署 姦殺 國賠 民進黨 立委 台北縣議員 彭姓員警 看護費 衝撞 用槍過當 賴清德 張瑞山 陳永福 許姓少年
只能說現今的社會太民主了.....

支持員警+1

Firstmind wrote:
國二少女白骨案 連...(恕刪)

在一行是…?
你今天正義了嗎?
徐志皓開車撞警案 開槍誤傷少年員警不起訴 【7/15 20:15】

〔中央社〕涉殺害國中女學生並棄屍的徐志皓,去年底開車衝撞攔檢員警,導致員警開槍擊傷車內另名許姓少年,板橋地檢署今天先就妨害公務部分偵結起訴,開槍員警彭彥凱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被告多次衝撞員警,惡性重大,犯後否認犯行且毫無悔意,態度惡劣,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2月。

19歲的徐志皓去年底與許姓少年偕國中女學生出遊,意圖性侵遇反抗,以菜刀割喉殺害女學生棄屍在新店市老舊眷村空屋,手段凶殘;開車遇警攔檢時衝撞員警,致員警彭彥凱開槍擊傷同車的許姓少年。

警方當時不知道兩嫌犯下重案,徐志皓還在父親陪同下與許姓少年母親、哥哥,曾於台北縣議會民進黨團舉行記者會,公開向警方要求國家賠償。檢方表示,今天偵結此案並將徐志皓提起公訴,但命案部分則仍偵辦中。

起訴書指出,徐志皓去年12月22日偷開父親轎車,徐父報警協尋,員警陳信良及邱智宏在中和市忠孝街、華新街口尋獲攔查時,徐志皓開車衝撞輾傷陳信良右腳,邱智宏騎車追逐還遭擦撞受傷。

彭彥凱則在興南路發現逃逸的徐志皓座車,持槍喝令下車受檢時,徐志皓再猛踩油門往前衝駛近,彭彥凱閃躲不慎跌倒,開槍誤擊車內許姓少年。

檢方今天偵結,被告多次衝撞員警,犯後否認犯行且毫無悔意,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2月;檢方並認為員警遇受檢人有危其生命的危急時刻,不能強求一律須先鳴槍示警,且在無殺人本意及犯罪嫌疑不足下,為不起訴處分。

原文連結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242146&type=%E7%A4%BE%E6%9C%83
Umizaru wrote:
徐志皓開車撞警案 開...(恕刪)


雖然不起訴了 但是 以後的賠償呢???國賠由全民買單呢??? 還是警員繼續負擔後續龐大費用呢??

不懂??警察有公權力 在遇到這種情況 理應可以開槍 但是卻要自己承受???政府呢??

治安會差的原因之一 就是警察也怕事 因為出事要自己扛 要寫報告 要被懲處

反觀其他國家警察所擁有的公權力呢


警察也真難做 嚴格一點變擾民 寬鬆一點變縱容
天阿~才一年兩個月
根本不痛不癢阿!!!!
法律到底是來幹嘛的阿
HOW仔 wrote:
天阿~才一年兩個月
根本不痛不癢阿!!!!
法律到底是來幹嘛的阿

應該這麼解釋 :
如果 [蓄意多次衝撞執勤員警 , 惡性重大犯後否認犯行且毫無悔意,態度惡劣] = 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2月。
那麼 [意外輾過XXX , 表現悔意,態度優良] = 當庭宣佈無罪開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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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izaru wrote:
板橋地檢署今天先就妨害公務部分偵結起訴,開槍員警彭彥凱獲不起訴處分。
被告徐志皓多次衝撞員警,犯後否認犯行且毫無悔意,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檢方並認為員警遇受檢人有危其生命的危急時刻,不能強求一律須先鳴槍示警,
且在無殺人本意及犯罪嫌疑不足下,為不起訴處分。

...(恕刪)



但警員業務過失重傷害案,

應該尚未偵結,

是否無罪即應視許姓少年與駕駛徐志皓是否為犯意聯繫之妨害公務共犯,

如無法證明其為共犯,

即無法以執行公務阻卻其業務過失重傷害之不法侵害,

並應負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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