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rebels wrote:
我也不覺得女生有甚麼...(恕刪)


你這句話比較中肯,但是接下去是誰該讓小誤會變成還是小誤會呢?
解鈴還須繫鈴人,警察先犯的不當過失,就該由警察解決,
我搞不清楚,人家小姐在警局道歉了 (雖然不是他的錯),警察還移送,
這是怎樣? 別告訴我依規定要移送,警察沒有那麼照規矩的,先前執勤都不照規矩了,

我揣測,警察自卑心,被罵了一句,想說大學生敎英文了不起,想給一點教訓,所以不放過她
至於上報這後面的後果,我想當初這兩個"天天"的警察也沒料想到,時代已經在改變,有太多管道可以
申訴 ,所以造成今天想妥協也騎虎難下的情況!!
如果道歉了就證明自己錯了,到時一毛三或一毛四就真的掛到死,還加上被記過處分,獎金也飛了,
凹到底也許可以搏一搏,搏不過也是就是上面的處罰罷了........
說到底都是面子 問題~!
可是這件事影響到的恐怕不是這兩個"天"員警的面子 ,恐怕是分局長官還有縣警局長官面子了,
接下去搞不好這兩個也紅了,因為被當成負面教材,在警校作案例宣導去了,
那臉可丟回老家去了,他父母知道肯定沒臉見人,.................再下去自己想.............
rebels wrote:
我很清楚大家都同情女...(恕刪)


關美東時間啥事
我人在NJ river edge , 天氣涼的很舒服
有啥不好?
alicepalicep wrote:
我搞不清楚,人家小姐在警局道歉了 (雖然不是他的錯),警察還移送,
這是怎樣? 別告訴我依規定要移送,警察沒有那麼照規矩的,先前執勤都不照規矩了...(恕刪)


謝謝您的謬讚

您認識的警察應該比我多十倍不只,若是可以探聽一下這個部分(到底可不可以不移送),我想大家都可以更了解若是自己遇到該怎麼做
看了許多網大的意見,小弟在此也有感而發多說幾句,若文筆不好、文意不清,還請各位網大多指教、包涵。

我想,警察擁有人民所賦予的公權力,本來就應當受大眾監督。
而在執行公權力的同時,不僅要注意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及對人民損害最少等原則(比例原則)。
所採取的方式,更是不能與目的之間,產生不正當之聯結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此些公法上的明文規定,就是要確保人民賦予國家公權力後,防止公權力之濫用,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財產、自由。


回歸主題,在此次事件中,相信兩位警員有許多種方法可以達成臨檢之目的(盤查可疑份子),但卻用了爭議最大的方法。就像先前幾位網大所言,若警員能讓她打通電話確認,或是用更和緩的態度處理此事,相信這位女孩子也不會如此驚慌失措,而演變成現在的事件。

雖然我們不能主觀的期待一位女孩子,在如此惡劣的環境下,遭受到這種待遇後,依然保持理智及思路清晰。但反過來,我們卻能百分之百、絕對的期待,警員們在行使人民所賦予的公權力的同時,明確的了解手段是否符合公法上程序及原則和社會評價之相當性。畢竟,打從女孩遭受臨檢的那一刻,雙方的地位就不平等了,我們怎麼能反過來要求弱勢的一方,減輕整件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呢?因此,我們不僅需要事前以公法來約束這些公務員,更要於事後,運用大眾的力量監督他們,是否符合社會相當性。

人民有服從公權力的義務,但行使公權力的員警們,更有嚴守公法的責任。此事件,打從一開始,警方的手段讓人感到反感,又怎能期待事件的主角,能冷靜面對如此蠻橫的盤查?至少於此事件上,小弟完全看不到有需要銬上手銬及強押上警車等手段的必要,反倒是警員的處理程序及態度讓人不敢苟同。

沒錯,大眾之所以賦予員警公權力,就是要使警方在行使職務維持治安的同時,能有更多的方便。而西方國家之警察在擁有如此大的公權力的同時,卻也背負了更多民眾所給予的責任與監督。但如果你有機會了解我國警署的申訴課責系統,及大部分員警自我課責的程度、對法規程序所擁有的專業知識、以及道德良知等,你會發現,我們給予他們的權利,的的確確是過大了。所以,才會演變成現在遇到此類事件,最有效果的方法就是倚靠媒體及民代。

於是,在此事件中,所使用的手段及方法,小弟卻完全看不到必要。兩位男性警員對一位不滿二十歲的女子進行盤查,我相信,一定有許多更好的方法能達成目的。

對於警察,小弟肯定還是有許多盡忠職守的優秀員警,我們也應該給予他們更多掌聲。
但是,對於這些濫用權力的員警,運用前面某網兄所言之媒體、網路之暴力給予他們更深的制裁與監督。我想,也只是剛剛好而已。

小弟最近也因家中車子被偷,而跟警方有許多不愉快,看到這件事真是有感而發。有機會再跟各位網大們分享,也祝福此事能圓滿落幕。畢竟,對抗公權力,真的是需要許多勇氣與毅力的。加油。
rebels wrote:
很遺憾,我真的是寫軟...(恕刪)

方便告知是那一家嗎??
免得不小心買到
kwwu wrote:
1.我看了很多你的回覆,說真的我看不出你哪裡同情那女生
如果有請指教,
2.女孩未"主動" 要求表明身分,那真是有趣了,原來台灣的警察法治教育是告訴他們
要當事人主動要求才需表明身分嗎
3. 你有看過類似此劇情的好萊鄔電影嗎,如果沒有請部要亂引用
4.還記的之前美國佛州的一起警察誤以為不會說英語的中南美洲人為小偷而壓制他於超商櫃檯的執法過當事件嗎
,當事人已經被停職了......請上佛州的state hall 查看再評論
...(恕刪)


1. 我說遺憾很多次了耶,但是可能用心不夠,大家沒有感受到,在此致歉
2. 自白有提到,員警有晃過識別證兩次,但是顯然不足以讓事主鎮靜下來
3. 有啊,CRASH http://en.wikipedia.org/wiki/Crash_(2004_film)
4. 等我交完作業之後再來啦
alicepalicep wrote:
你這句話比較中肯,但...(恕刪)


嘿,跟你說,我也以為到了警局,好好道歉,警察應該就要放我們走

結果,並不是!
我今天問了訪談的督察,他跟我說:「只要用手銬逮捕回警局,都必須移送,否則就是瀆職。
(或是尋辦案方式還是程序逮捕的?我有點忘了專業用語)

所以警察只要一銬上手銬,就是完蛋了!
(除非我們家有強力的後台.......唉)
rebels wrote:
謝謝您的謬讚您認識的...(恕刪)


那我直接跟你說,
1.可以不用上手銬
2.也可以不必帶回警局
3.筆錄其實也可以不用作
4.根本也不需要移送

這幾個環節中,這兩位警察小"弟"(對不起稱這兩位哥,配不上),只要收手事情都可以解決,
別告訴依規定辦事!! 因為警察有幾個依規定的?除了對自己有利時依規定除外


犯罪都可以抹掉,開單都可以抽掉, 也別告訴我不可能,可不可能在於你夠不夠力!!了解吧!!
張不不 wrote:
嘿,跟你說,我也以為...(恕刪)


督察跟你打官腔吧!!

什麼叫一定要移送?

移送只是標準程序,前面說過了有幾個是依標準程序做的?

這件事的處理過程前面都不照程序,後面再來照程序?

如果有熟識的警察私下去問一下就知道~!
張不不 wrote:所以警察只要一銬上手銬,就是完蛋了!


alicepalicep wrote:犯罪都可以抹掉,開單都可以抽掉, 也別告訴我不可能,可不可能在於你夠不夠力!!了解吧!!


建議樓主把討論串存好,再跟你們方面的好好商量吧
別人錯了,不等於你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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