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2008 wrote:公務員考績法修正 丙等明訂3% 很鬆的考績評定標準大家來看看創見記憶體的考績評定(幾年前在創見任職過一年)每個部門必須照ABCDE做評等連續兩年是E, 則當事人必須離職部門主管不可以做爛好人,把所有部屬評C,而必須ABCDE人數平均分配所以說如果有一員工連兩年被評E的機率是1/5*1/5=1/254/5*1/5*1/5=4/125 (因為第二年若被評E,第三年再評E一樣危險)9/125=0.072 約 1/13.9
台灣社會太講究人情與背景,公務體系也是一樣,許多努力有實力的公務員依良心做事拒絕黑箱拒絕關說所以在主管心中被打為黑五類,一些打混摸魚善交際的公務員也因背景都很強,打狗也要看主人,所以主管也得禮讓三分,所以這種考評根本不切實際依照考試院這種強制評分法,只會讓一些原本還有一頂保護傘可以依靠的正派公務員失去支援,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如果有待過地方公務體系的都知道,許多上司直接下條子交辦的事情許多是不能端上檯面的,若是上司掌握你的去留,為了生活有人敢說不嗎?這政策只是加重結黨營私與馬屁文化而已.個人倒是認為主管評下屬,下屬也應有評主管的機會,讓有能力且硬頸能頂住民代關說壓力的主管出頭天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