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的法條我是不太清楚,不過話說我前公司大老闆也是喜歡員工加班,可能這樣比較有賺到的感覺,各部門還會比較加班的時數,因此主管都會明示暗示屬下要加班,結果有位主管講太明了,就被HR點名說不可以跟員工講說規定要加班,因為是違法的,掌握到證據可是會被告的.所以我想如果有證據....你又不是非得在該公司工作,是可以去申訴的.這邊也幫勞工局講幾句話,以前我也以為他們是資工局,直到我有朋友和公司發生糾紛,透過勞工局和公司周旋成功,我才瞭解,其實申訴是有用的,但是前提是你要站得住腳,要有證據.印象中一開始會先開個調解會,有車馬費喔!雙方都可以再帶一個人參與.協調不成才會上法庭.朋友最後雖然沒有把該拿的錢全數拿回,但也拿回大部分.以上兩個案例都是上市公司,資本額超過20億不算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