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現在的棒球迷都這麼沒理性嗎? 另外請懂法律的進來幫小弟看一下.

linqqq wrote:
刑法第309條 - ...(恕刪)


謝謝你幫我帶出法律條文
但這僅是刑事部分
當刑事成立後我可以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是否也要麻煩你幫我找出民事賠償條文?

================================

我看你不用幫我找了
現在網路很發達
我自己隨便找都找的到案例:
http://tw.myblog.yahoo.com/lawrence11111111-lawrence11111111/article?mid=1601&sc=1
民事賠償不僅只有刑事那象徵性的小罰款而已
以這案例來講被害人求償100萬
就為了對方一句汙辱的話
這種案例在這社會多到不勝枚舉
我要提告是要讓對方知道
討論事情討論到這種地步是要付出代價的!

lasthero wrote:
當你自己的理性換來別...(恕刪)


你說別人不理性就是不理性..

別人說你不理性就是別人不理性..

所以說.你的理性才是理性..

理性繞口令~
lasthero wrote:
很抱歉毛都還沒長齊這...(恕刪)




還有"丟人現眼"
這難道也是形容詞?
還是你罵人都是形容詞?
別人罵你就是人身攻擊?



我買票想看小小郭,
結果小小郭不來了,
我想退票有錯嗎??
言論自由

保重
1515151515151515151515
lasthero wrote:
事件發生地(Bros...(恕刪)



說白一點
今天假如您沖著"老賈"預定一支iphone 4s,店家收您訂金5000並告訴你他的規格如下

機身重量
140g

處理器
A5雙核心處理器

作業系統
iOS 5.0

儲存容量
16GB/32GB/64GB

內建相機
800萬畫素,解析度3264*2448

錄影功能
1080P高畫質影片 30 fps
過了2星期店家告訴你因為太多人預訂......等等諸多原因所以規格改變如下
機身重量
940g

處理器
486處理器

作業系統
iOS 2.0

儲存容量
16MB/32MB/64MB

內建相機
30萬畫素,解析度清晰

錄影功能
vcd 高畫質影片 3 fps
你如果可以付完尾款,取走改變規格後的iphone4s
小弟我就相信妳以上所講的所有話
並一一PM請嘴砲別惹你
認真的認真的回你的嘴砲,
更正
是認真的認真的回你的文

lasthero wrote:
針對我人身攻擊的有兩...(恕刪)


所以這位是?


應該不會有人以公然侮辱起訴我吧
We are all in the gutter, but some of us are looking at the stars.

fegc83 wrote:
說白一點今天假如您沖...(恕刪)


這位仁兄
我已經拿日美職棒明星賽的例子做借鏡
已經很明白清楚的告訴大家MLB明星隊打國外賽都是如此
沒有一次名單一開始就固定的
事實就是如此
與你舉的這個例子完全沒有相關性
你要我說幾次你才聽得懂?
還是你根本就沒有看我上面的回文就來發文?

lasthero wrote:
謝謝你幫我帶出法律條文
但這僅是刑事部分
當刑事成立後我可以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是否也要麻煩你幫我找出民事賠償條文?


民事方面:被他人侵害名譽 被害人可依民法18條.184條.195條~


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法規 )
現行法條 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現行法條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現行法條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請求民事賠償~

lasthero wrote:
民事賠償不僅只有刑事那象徵性的小罰款而已
以這案例來講被害人求償100萬
就為了對方一句汙辱的話...(恕刪)


不用這麼誇大吧
直接貼上您引用的連結內容其中一段

二、查被告上揭犯行,雖於前揭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僅記載................,然而據原告於地檢署提出之錄音證物及譯文,即可證明被告辱罵原告之話語,不僅起訴書之寥寥數語而矣,因此,據前揭之錄音帶及譯文證據,被告應如前所述之次數及話語,辱罵原告,而非如地檢署之簡易處刑書上所載之簡單。因為,此一內容,涉及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事實範圍,及被告侵權行為之嚴重程序之認定,應屬重要,且應更正,以符事實。


不是一句話而已
情節輕重,原告的社會地位等都會影響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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