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也不會有前科記錄,請放心


Acounting wrote:
你以為刑事記錄看不...(恕刪)


請問您這些的資料來源為何處呢?

如果真的是這樣不就觸犯個資法的問題嗎?

wanggoyee wrote:
請問您這些的資料來源為何處呢?
如果真的是這樣不就觸犯個資法的問題嗎?(恕刪)

講到個資法,順便一提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是的,所以有人知道你犯罪前科就是觸犯個資法了
(不好意思又挖出這篇老文章來討論)

這問題要先來搞清楚什麼是「前科

以下這篇呂律師的文章寫得很清楚

淺顯易懂值得一讀!

前科、全國前案紀錄表、良民證


前科、全國前案紀錄表、良民證

呂秋遠

前科,很多人在意這件事情。但在法律上,其實沒有這兩個字

不過如果說是刑事上犯罪的記載,實務上有兩種,

第一種叫做 全國前案紀錄表

另一個是所謂的 良民證,正確名稱應該是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所謂的 全國前案紀錄表,是指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會出現的一種記錄。這裡的紀錄包括曾經被誰告過,有沒有不起訴或無罪,少年時有無犯過法等等,都會有紀錄。換言之,不只限於有罪,所有的跟刑案有關的記載,通通會紀錄在上面。


這種記錄有參考價值,但是就用途來說,就要看是不是有罪。以刑法來說,最重要的大概就是給緩刑跟累犯加重的問題。如果少年時犯法,成年後會塗銷,這是指刑事記錄會塗銷,但是前案記錄表還是會在。有人濫訴,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這一筆資料。法官判無罪或緩刑,上面也會如實記載。

這些記錄如果是無罪、不起訴、少年犯、拘役、罰金,大概在將來「又犯法」時,「理論上」不應該影響法官判刑輕重,但是看了還是會影響心證。

舉例來說,有個人的前案記錄厚厚一疊,但是都無罪或不起訴,或者是少年犯紀錄「輝煌」,這時候可能法官就會不太高興,覺得這個人是不是很有事,怎麼沒事會有人告他這麼多件訴訟,或者少年怎麼這麼不懂事,將來在判決時難免手滑判得重一些。


然而,這些記錄如果是緩刑、有期徒刑,那麼就會影響要不要給緩刑,或者是有沒有累犯加重二分之一的情況。要給緩刑,必須要沒因故意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或是判過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沒再故意犯罪。

在這個前提下,法官如果認為可以給機會,就可以宣告緩刑。但是如果以前就給過緩刑,再給一次的機會就低了,機會是很難給第二次的。另外,如果有期徒刑結束後,五年內再故意犯罪,就會構成累犯,原本判三年,就可以加重判成四年半。

總之,這張全國前案紀錄表大概就是 狹義的前科,也是法官在量刑時的重要依據。

但是只要不犯法,對於日常生活影響不大。許多檢察官或法官經常被奇怪的人告瀆職、貪污,但是都是簽結或不起訴,前案記錄表也都會記載這些事項,沒什麼了不起。


另一種情況是 良民證,也就是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這張證明對於日常生活的求職或者移民會比較有影響。

基本上,只要是少年犯、被人告但是不起訴、無罪,有罪但是判緩刑、拘役、罰金,都不會記載在上面。但是,如果判有期徒刑以上,又沒有緩刑,就會有紀錄,這時候就無法拿到空白的刑事記錄證明。這張證明,應該可以說是 廣義的前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又沒緩刑,將來要當保全、進銀行、選總統、移民新加坡,可能就要費點力氣。

所以,小時候未成年犯法,將來長大以後,還是可以拿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會記載這一筆;洪仲丘案的被告跟洪家人和解,如果因為這樣拿到緩刑,也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紀錄。馬英九經常被告,特別是之前的特別費案,他有被起訴,但是後來判無罪確定,所以前案記錄表上會有記載,但是他移民美國的時候,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

下次有人在講前科的時候,請先釐清他在說什麼,如果是良民證,就算有拿到,也不代表他沒犯過法,或許他是拿到緩刑或是判拘役罰金而已;前案記錄表 比較能夠看出「精彩且完整」的司法紀錄哪!


所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沒列入記載只是表象而已

並不代表「全國前案記錄表」沒有記載當事人的所有前案紀錄喔!




【法律解析】

根據《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因此不少人把這份證明誤解成是良民證,正確來說是每個人都可以去申請這份證明,只是上面有沒有註明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而已。

只要是沒有涉犯刑事案件的人,記錄上面則是一片空白,而被暱稱為良民證,許多公司要求新進員工必須提供這一份證明。 然實務上很常見車禍因為和解不成,受害人提告肇事者。

再來看看同法第六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golihi wrote:
前陣子網路訟棍詐財...(恕刪)
高院直言,許男屬於「明知故犯的惡質性犯罪」,也無任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而得以被認定情堪憫恕,且許男無視政府近年極力宣導酒駕零容忍政策,酒後開車還超速闖紅燈,以致釀成無法回復的結果,審酌許男另有3次被訴傷害、恐嚇記錄,都因對方撤告而不起訴或判決不受理,難認素行良好
【人命無價】酒駕撞死準新娘 法官怒判航空城總座兒4年半

但小弟看到這篇新聞 似乎只要在法院留下記錄 就算沒有被起訴或判決不受理 仍有可能影響法院日後的判斷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ahph_gmail wrote:
高院直言,許男屬於...(恕刪)

沒錯
不要以為都沒被判刑以後犯罪都沒事
刑案記錄會影響日後再犯的判決
所以做人還是安份守法
一時小錯,法律會給自新機會
一錯再錯,就會得到應得制裁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佈)
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就是下面6點都不會有印出前科記錄)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被判緩刑,但緩刑期間沒再犯罪)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罰金)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請問第七條,如果勞動執行完畢後能出國嗎?還是會因為被限制五年內未再犯案才能出國嗎?(就是五年後才能出國)

lineage107s525 wrote:
請問第七條,如果勞動執行完畢後能出國嗎?還是會因為被限制五年內未再犯案才能出國嗎?(就是五年後才能出國)

如果沒被禁出境出海都可以出國
跟被判刑無關(會被判入獄很多年的就會被禁出境出海)

像我這裡寫的都是輕罪
所以被判了也可以隨時出國

但有些國家入境時的入境申請書會問
你在自己的國家是否有刑事判決
你一定要寫No
放心,他們查不到
不然老實寫Yes
一落地就會被原機遣返
如果沒有勞動執行完畢是否就不能出國了呢!?
lineage107s525 wrote:
如果沒有勞動執行完畢...(恕刪)

可以
我上則已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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