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其實可以反過來看
假如在實際生活被別人說你是EQ遜咖
如果不起訴的機會很高 你會提告嗎?

如果實際生活不會
為何到了網路上就會?

light74 wrote:
人身攻擊不包括在言...(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網路言論的不當用詞,是否真的對一個人的實際的名譽聲望造成傷害?

當然會
但你要怎麼陳述你所受到的傷害才是重點
比方說,我罵你,但我是罵"我愛藍光"這個ID
你就必須提出這個ID在網路上的價值、你平常花多少精神、金錢在維護這個ID的名譽
然後現在被我這樣一罵,造成這個ID有多大的損失,你都要列舉出來
這樣提損害賠償才站得住腳吧
...侮辱罪是指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如果涉及不實事實之散佈,應優先考慮是否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之核心概念正是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實,無論行為人是否陳述事實或被推測之事實,
以此為基礎而用言語、文字等方式對他人表示不敬或輕視之價值評價,如無構成毀謗罪,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雖然網路論壇上發表文章為可受公評之事實,但行為人對於文章之評論逾越適當評論可行性,建議您向當事人和解。



我愛藍光 wrote:
各位版友好:今年1...(恕刪)


樓主 仔細看完你的回覆
你只想解氣
那就
1 找出你認為他回任何不妥的話
帶截圖跟身份證去警局告他
2 去告他誣告
這兩個都幾乎不會成立 只能讓他跑跑警局/檢察署
(特別是誣告 決不會成立 因為你們有言語不對盤是事實 就不算誣告 台灣人不懂法律的常常誣告誣告掛嘴邊 以為官司贏了就可以告誣告 其實誣告罪很重 所以要成立非常非常難)

我是支持你提告的
因為我跟你一樣 ……不怕事
你敢罵我我一定更難聽回罵
敢告我就來互告

另外針對許多網友的提問 樓主如何被抓
我來說明
首先警察會行文01詢問那代號的註冊資料
這樣至少拿到你的電話
就可以通知你來到案說明
也可以行文電信公司拿到這電話的所有登記資料通知到案說明
(我接到警察電話就回嗆 你直接移送地檢署 先罵人還敢提告 我等下就去警局告他 馬上爬文如何告人就截圖出門了 不過我的管區只想推案 就說不用告啦 你去出庭當場告就好啦 這樣告以後要併案很麻煩的(那對方住金門我不就常常上戰地觀光)後來問了成大法律系的學弟就去地檢署按鈴告他……要告就來告)
一開始警察是用證人身份
要我去警局協助調查的

這樣警察有沒有違反SOP?
我有做的事,我當然是承認啊

======================================================
《通保法》第11條之1項不是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
,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
,因此不能申請調IP。
=====================================================

chinack0211 wrote:
和解吧...大家一...(恕刪)
網路上告妨礙名譽就

公然汙辱:

三字經 白癡 等等 不帶髒字的罵似乎還是有可能會被起訴

這些就看怎麼答辯

加重毀謗

文字圖片就是要告加重毀謗

毀謗是口說

這邊有個誤解是

比方說 A這人有小三 or A這人得過性病

雖然是事實 但是不乾你的事情 而且A不是公眾人物

這樣加重毀謗是成立的


以上



我愛藍光 wrote:
各位版友好:今年1...(恕刪)


所以網路上還是要謹言慎行才是
看看原樓主剛剛在該樓的發言
我想聽聽各位的意見

我有再繼續破壞他人格嗎?
我有打算要告他誣告嗎?

開新大樓,加黑名單無用
他還是不打算停手啊!


我有點好奇的是...你不是用代號?他如何取得你的真實資料來告你?
我愛藍光 wrote:
一開始警察是用證人身份
要我去警局協助調查的

這樣警察有沒有違反SOP?
我有做的事,我當然是承認啊...(恕刪)

我在猜,應該是警方發函請網站配合,才取得你ID的註冊資料,以作此案調查
但因為註冊聯絡資料雖是你,但警方還不能確認是你本人在該網站留下被告的言論
所以只能用證人方式傳喚、作筆錄,確認是你本人發言,還是帳號借用他人(別人發言)
請網站業主配合提供註冊資料,也能有特定偵查對象,也不牽涉調IP的事
證人身分是否轉為被告身分,作完筆錄才能繼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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