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藍光 wrote:網路言論的不當用詞,是否真的對一個人的實際的名譽聲望造成傷害? 當然會但你要怎麼陳述你所受到的傷害才是重點比方說,我罵你,但我是罵"我愛藍光"這個ID你就必須提出這個ID在網路上的價值、你平常花多少精神、金錢在維護這個ID的名譽然後現在被我這樣一罵,造成這個ID有多大的損失,你都要列舉出來這樣提損害賠償才站得住腳吧
...侮辱罪是指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如果涉及不實事實之散佈,應優先考慮是否構成誹謗罪。誹謗罪之核心概念正是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實,無論行為人是否陳述事實或被推測之事實,以此為基礎而用言語、文字等方式對他人表示不敬或輕視之價值評價,如無構成毀謗罪,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雖然網路論壇上發表文章為可受公評之事實,但行為人對於文章之評論逾越適當評論可行性,建議您向當事人和解。
我愛藍光 wrote:各位版友好:今年1...(恕刪) 樓主 仔細看完你的回覆你只想解氣那就1 找出你認為他回任何不妥的話帶截圖跟身份證去警局告他2 去告他誣告這兩個都幾乎不會成立 只能讓他跑跑警局/檢察署(特別是誣告 決不會成立 因為你們有言語不對盤是事實 就不算誣告 台灣人不懂法律的常常誣告誣告掛嘴邊 以為官司贏了就可以告誣告 其實誣告罪很重 所以要成立非常非常難)我是支持你提告的因為我跟你一樣 ……不怕事你敢罵我我一定更難聽回罵敢告我就來互告另外針對許多網友的提問 樓主如何被抓我來說明首先警察會行文01詢問那代號的註冊資料這樣至少拿到你的電話就可以通知你來到案說明也可以行文電信公司拿到這電話的所有登記資料通知到案說明(我接到警察電話就回嗆 你直接移送地檢署 先罵人還敢提告 我等下就去警局告他 馬上爬文如何告人就截圖出門了 不過我的管區只想推案 就說不用告啦 你去出庭當場告就好啦 這樣告以後要併案很麻煩的(那對方住金門我不就常常上戰地觀光)後來問了成大法律系的學弟就去地檢署按鈴告他……要告就來告)
一開始警察是用證人身份要我去警局協助調查的這樣警察有沒有違反SOP?我有做的事,我當然是承認啊======================================================《通保法》第11條之1項不是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因此不能申請調IP。=====================================================chinack0211 wrote:和解吧...大家一...(恕刪)
網路上告妨礙名譽就公然汙辱:三字經 白癡 等等 不帶髒字的罵似乎還是有可能會被起訴這些就看怎麼答辯加重毀謗文字圖片就是要告加重毀謗毀謗是口說這邊有個誤解是比方說 A這人有小三 or A這人得過性病雖然是事實 但是不乾你的事情 而且A不是公眾人物這樣加重毀謗是成立的以上
我愛藍光 wrote:一開始警察是用證人身份要我去警局協助調查的這樣警察有沒有違反SOP?我有做的事,我當然是承認啊...(恕刪) 我在猜,應該是警方發函請網站配合,才取得你ID的註冊資料,以作此案調查但因為註冊聯絡資料雖是你,但警方還不能確認是你本人在該網站留下被告的言論所以只能用證人方式傳喚、作筆錄,確認是你本人發言,還是帳號借用他人(別人發言)請網站業主配合提供註冊資料,也能有特定偵查對象,也不牽涉調IP的事證人身分是否轉為被告身分,作完筆錄才能繼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