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62 wrote:然後家長找記者跟議員出面,批警方值法過當,之後警察就從此不理飆車族,看到時就慢慢追那天出人命了,就抓一個,等被關後,又開始悔過向善,沒多久又被放出來 小弟有聽過~~未成年的青少年~~就算犯了重罪(如殺人)~~也不會被判重刑(簡直是無敵)~~所以遇到這類拿西瓜刀遊蕩的青少年~~能閃遠一點~就閃遠一點~~
porsche wrote:所以遇到這類拿西瓜刀遊蕩的青少年~~能閃遠一點~就閃遠一點~~ 事實也是這樣,碰到小憋三真的比碰到大哥大還麻煩...人家大哥大還會跟你論對錯,碰到小憋三...真的是報出名號都還不知道你是誰...講的偏激一點,今天想討回來都不知道跟誰討
barst wrote:看到這些就很討厭乾脆開放飆仔打獵合法啦讓我們可以拿獵槍打獵他們也可以飆的更過癮請不好極了讓他們都七天後才回家啦 所以我常常說...政府拿不出魄力解決治安問題,那乾脆就開放合法使用槍支嘛...既然警察幫不了我們,那好歹也讓我們有個可以保護自己的機會阿
porsche wrote:小弟有聽過~~未成年的青少年~~就算犯了重罪(如殺人)~~也不會被判重刑(簡直是無敵)~~ 小弟幫您補充一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另外刑法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由上述規定可知,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及滿八十歲的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如果被認定構成犯罪的話,法院可以減輕他們的刑責。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的人,就已經是「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所以媽媽才都會叫小孩子去丟垃圾,環境人員看到小朋友說:『小朋友,垃圾不落地喔!』小朋友說:『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真的是無敵鐵金鋼啊!但是另外就行政法或是其他特別法來追究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我上個月在裕農路有遇過不過是在大白天!!下午5點左右,交通最繁忙複雜的後甲圓環上一群約15台的車隊,不少車上都載個妹在我等紅燈時全都闖了過去從東門路轉裕農路到後甲圓環再往中華路方向過去一路都是20~30左右的慢速度所有紅燈都不停我看年紀也不過14~15歲左右看到他們視若無人的嘴臉,當下看到心都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