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s wrote:
我也算了一下,只要平...(恕刪)


這不用算吧....
誰現在還會把錢放在銀行生利息過日子啊??
又不是海角七億
利息錢可以好好過日子.


令人不爽的是要繳到 65歲!
想不透
哪個智障想出來的.

未來10年要如何走 謀身
都不敢去奢想了
居然要我去繳3x年來養政府先
政府不求瘦身 擴源!

濫!!
justin886 wrote:
...政府不求瘦身 擴源!...(恕刪)


有啊~
他正在擴源中
That's All
我個人不繳的理由
1.我失業很多年了
2.我的積蓄快發光
3.我不確定明天是否依然存在

還有關於個人沒錢,並不代表家庭所有成員沒錢
這個原因所以我不是低收入戶,所以我必須自己負擔60%
這合理嗎?



怪事年年有,智障特別多。

=========================

身障、老人、婦女、勞工、泛紫等團體及學者成立的「國民年金推動聯盟」推動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的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

於民國96年(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民國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

民國97年(2008年)10月1日正式開辦。
請大家不要加問題放在是否結婚上,
我個人認為其設計之目的為,
國民年金法是為補足尚未加入其他社會保險之人,
有老年及相關給付保障所設計之機制.

如各位有雇傭工作收入即有勞保保障,
農民有農保,.....等社會保險,



國民年金法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第 7 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
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
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
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至於為何設計只罰配偶?
我個人認為,
如為結婚家庭,
如只有夫妻之一方有工作而加入勞保,
但其配偶無法加入該社會保險,
當然就無相關給付,
故要求無加入勞保之配偶加入國民年金,
如有工作之配偶不幫忙繳保費,
即可依法罰款.
此目的是為保障未加入社會保險之配偶權益.

至於家庭夫妻雙方如都無工作而無加入其他社會保險或收入過低無力支付保費,
政府對保費有先關減免規定.

第 12 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
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低收入戶不用繳保費)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
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
)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
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
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收入低保費政府有補助)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
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弱勢團體政府有補助保費)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請各位鄉民多研究法律,
不要以訛傳訛,
誤導視聽.
taichung kan wrote:
如有工作之配偶不幫忙繳保費,
即可依法罰款.
此目的是為保障未加入社會保險之配偶權益...(恕刪)


感謝大大指教 所以會罰款
隔壁老王的老婆紅杏出牆多年
跟奸夫在外同居 住所不明
因為老王戴綠帽 不只老婆被XX
現在政府還要罰你罰款
真是夠了 皇上真的要逼失業的勞工 不幸的家庭一齊去死給您看嗎 ?

小弟一塊錢都不會繳到國民年金 這些貪官王八去死吧 !

小弟無能 現在唯一能做的是 每天禱告王八趕快下地獄
國民年金已經不是 "民怨" 而是 "民恨"
大家一齊發願 皇上趕快駕崩吧
chezmoi wrote:
已經夠討厭健保了現在...(恕刪)


你為何討厭健保????

你看病這麼便宜,你還討厭健保????

你兒女一直都有健保的照護,才能付少少的錢,又獲得水準以上的醫療!!!

你還討厭健保......................................無言!
by monmon


感謝大大指教 所以會罰款
隔壁老王的老婆紅杏出牆多年
跟奸夫在外同居 住所不明
因為老王戴綠帽 不只老婆被XX
現在政府還要罰你罰款
真是夠了 皇上真的要逼失業的勞工 不幸的家庭一齊去死給您看嗎 ?


老王可以訴請離婚.

小弟一塊錢都不會繳到國民年金 這些貪官王八去死吧 !
小弟無能 現在唯一能做的是 每天禱告王八趕快下地獄
國民年金已經不是 "民怨" 而是 "民恨"
大家一齊發願 皇上趕快駕崩吧


前政府通過此法令,
如你所願前皇上已經下台了,前政府之貪官王八也如你所願都受法律制裁中.
前皇上也正受其應有之法律制裁.
你的發願效果真強啊.
這個法令是前朝通過的
不過前朝的立委哪邊表決部隊比較多就不用特別指出來了
而且當時總統沒那麼大尾
不像現在的總統都是先說了什麼然後立法院才趕快立法通過,哈!

我只想說
原來這是個照顧弱勢的美意
但是被一堆沒有政治道德的人
為了選票
最後變成「通通有獎」
想當然爾,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肥的羊,就是老百姓....
taichung kan wrote:
老王可以訴請離婚....(恕刪)


也許對皇上而言 小弟舉的例子是特例
但是對小弟的 "失聯多年的賭鬼老爸" 卻是親身經歷
看樣子 小弟的老媽會被罰 小弟只能默默承受代價了

"離婚" 並不容易
對您來說只是從口中吐出2個字而已
但是小弟家中 已經糾纏生活五 六年了


皇上開金口 不可能的車票都變得出來
為什麼不能開金口 修正不合理的法律呢 ?
苦民所苦 ? 真的看不出來

至於是前朝或後朝搞的法律 小弟根本不在乎
問題是 "現在誰有能力改變 ?"
有能力改變不合理的法律 卻不去做 那就該死 那就不是 "苦民所苦"


少放屁 多做事 才是苦民所苦 才是天下之福
放任惡法橫行 卻不思改善 難道不該死 ?

不好意思 因為牽扯到私人親身經歷 衝了點
不過看來 小弟也會被迫 繼續衝下去

駕崩吧 皇上 萬民之福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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