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如果一個房子由二個人所共有, 其中一個人欠銀行錢, 銀行還是可法拍這個房子?

1589 wrote:
…如果銀行可以這樣做,會被法院直接駁回。不要亂開玩笑。
願聞其詳?

1589 wrote:
…分別財產制請求權與剩餘財產請求權是不同的權利,其內涵制度全部不同,不可以混淆。…
本來就是兩個權利,連權利主體都不同。有混淆嗎?
因為剩餘財產分配是最近修法才提出,其適用並非追溯,能適用的時間短,且從74年6月3日修法以來,2次夫妻財產制變革,導致計算複雜,尤其結婚於74年之前的夫妻,有3種制度要計算(聯合、法定)。另外就舉證責任及訴訟實益,就夠累了。尤其債權人部分採嚴格證明主義(訴訟)對上夫妻間採自由證明主義(非訟)時,您覺得會好打嗎?因此實務上有關此類訴訟很少。
又法律上之變更,原先認為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專屬請求權,不容代位行使,後又變更認為非專屬請求權,所以才會有人開始主張民法第1011條。

提供一個判決參考:
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 零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民法親屬施行法
第 6-1 條 (聯合財產制之適用)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第 6-2 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舊民法第1017 條
聯合財產中,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保有其所有權。
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
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所有權歸屬於夫。

原則上可以參考我在43樓的圖表計算分配。但如果該屋所有權登記係在74年6月4日以前(正確日期要查一下),是不列入1030-1之計算範圍(此部份有學說爭議)。如果依樓主所言,其父尚有可能就已經曾清償的債務主張1023條及1301-1條第2項。
gabriev wrote:
如果你父親同意把房子...(恕刪)


有多少人是利用此方法將父母親之財產取得後就不理會父母的呢?

我要是父親我會去做信託而不是贈與。
織田待刮 wrote:
建議樓主,還是趕緊自己找間房子,看是要存錢買公寓還是買透天

孝不孝這個問題因為我不瞭解樓主家庭過往狀況,不予置評

但,媽媽和妹妹有債務,在不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很可能造成你們都沒有房子住,如果還有要以後有個房子安心住,我是覺得他們放棄繼承讓樓主擁有房子,或是協議房子歸樓主,非房屋土地類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歸他們,這樣萬一無力償還債務時還不致於連可以睡覺的房子都沒有,總不能為了遺產和孝順問題,讓你們連基本的住所都沒有吧?...(恕刪)

沒錯, 管子牧民篇有言 : [倉廩實而後禮義興, 衣食足而後知榮辱.] 先保住基本的食衣住行再說; 連房子都沒了, 想要盡孝也很難. 台北房租可不便宜, 薪水繳完房租還能剩多少?

在目前的態勢下, 發文苦主的情況其實相當於部隊的裝備保管人 (保住大家的房子而已), 搞不好發文苦主繳房屋稅, 水電費, 瓦斯費, 修繕整理房屋之時 ... 花錢不手軟的母親與妹妹祇會袖手旁觀而已. 所以讓苦主把房屋頂下才是對大家(父母親與妹妹)最有利的選擇!
1589 wrote:
因為剩餘財產分配是最...(恕刪)
謝謝您詳細的解說。幾個問題請教:

1. 您是否「假設」樓主的父母結婚是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不然如何得出「房屋不納入民法第1030-1條計算」之結論?假如樓主今年20歲,其父母是有可能結婚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之後,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且房屋是在婚後有償取得,應該屬於「婚後財產」吧?

2. 假如樓主的父母財產很單純,母親沒有恆產且負債大於存款,父親則只有一間婚後購買的房屋。這樣舉證會很困難嗎?

連結婚日期都還不清楚,就說「會被法院直接駁回」,是不是武斷了點?
BSA wrote:
沒錯, 管子牧民篇有言 : [倉廩實而後禮義興, 衣食足而後知榮辱.] 先保住基本的食衣住行再說; 連房子都沒了, 想要盡孝也很難. 台北房租可不便宜, 薪水繳完房租還能剩多少?

在目前的態勢下, 發文苦主的情況其實相當於部隊的裝備保管人 (保住大家的房子而已), 搞不好發文苦主繳房屋稅, 水電費, 瓦斯費, 修繕整理房屋之時 ... 花錢不手軟的母親與妹妹祇會袖手旁觀而已. 所以讓苦主把房屋頂下才是對大家(父母親與妹妹)最有利的選擇!
恕刪)


感謝BSA大大對我的體諒,
我真的是怕我媽及妹以後沒房子住

加五分
BSA wrote:
…發文苦主的情況其實相當於部隊的裝備保管人...(恕刪)
不要隨便稱人家「苦主」。「苦主」是家裡有死人,原本是「被害人的家屬」的意思。
supertaiwan wrote:
感謝BSA大大對我的體諒,
我真的是怕我媽及妹以後沒房子住

加五分


別忘了你媽及你妹也有擁有房子的權利
Dave5136 wrote:
連結婚日期都還不清楚,就說「會被法院直接駁回」,是不是武斷了點?

關於武斷部分,向您致歉,請多海涵。
此案中,不清楚的地方很多,只能用假設。
但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約定,是非訟性質,應無誤。
問題訴訟要如何提起(當事人如何認定?訴之聲明如何主張?),舉證責任分配,及如何證明有訴訟利益,這全是問題。
實題法上民法第1011條之要件:扣押夫妻一方之財產,就有爭議,並牽涉到強執法規定。
如果法院認定必須先扣押財產時,才能提起時,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可先扣押時,銀行主張民法第1011條時,您想法院會下如何裁判?
supertaiwan wrote:
我不是 欠錢那一個....

房子目前還在我那沒欠錢的爸爸名下

我媽及妹欠錢

一直在告訴我媽及妹, 萬一我爸過世, 她們二個要抛棄繼承, 讓房子都歸我
我妹不肯,
我媽及妹都是卡奴

很怕我父親一過世 房子平分到我 , 我媽及我妹
房子3/2權利持份被法拍


你可以先跟你爸討論。如果你爸也不贊成房子讓「卡奴」繼承然後被銀行處理的話,請你爸寫遺囑,表示這房子全部讓你繼承。
則那兩個卡奴就分不到房子,房子就安全了

但是我不建議你用遺囑全部繼承的作法,因為會遺產稅(or 遺贈稅?)的問題。
最好是你跟你爸「買」下這房子。明訂借據表明你跟你爸借XXX 錢買下這房子(如果不做這步,將來有可能會被銀行認為是假交易)
當然這房子要過戶到你名下。

銀行就沒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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