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塑化劑的食品廠商可以減稅 那受害的消費者呢?


polo1214 wrote:
常把理盲濫情掛嘴邊的專家最有智慧 最不會傷人...(恕刪)


可是我覺的你是在傷害你自己. 有正義感是好事,但是沒相對應的證據及力量時,請低調些,深入了解你的議題內容後,會讓你的言論更有力量

zoommate wrote:
可是我覺的你是在傷害..有正義感是好事,但是沒相對應的證據及力量時,.(恕刪)


共產黨社會對敵對分子、異議分子常使用的一道殺手鐧:“拿出證據來!”近來,一些 認死理 不認道理正義 的智識精英也染上了這一疾病。

之前有人說六四 內地青年也是要求對方拿出證據


polo1214 wrote:
後共產黨社會對敵對分子、異議分子常使用的一道殺手鐧:“拿出證據來!”近來,一些 認死理 不認道理正義 的智識精英也染上了這一疾病。

之前有人說六四 內地青年也是要求對方拿出證據.(恕刪)


我有舉證告訴大家不是減稅,那你呢? 說我是共產黨嗎?還是繼續用你的錯誤問題來製造社會對立?

polo1214 wrote:
歹勢讓你誤會這段話是...(恕刪)


那你的文章標題要不要改一改?

提供錯誤訊息跟食品加塑化劑,你覺得哪一個有良心?
這是從BABYHOME 轉貼過來的,請參考吧


財政部新聞稿原文
轉貼於此
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租稅申報或減免相關事宜說明 (2011/6/3)

  財政部表示,國內最近發生「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造成業者生產產品無法銷售、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部分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下降等情事,該部已要求各地區國稅局提供必要稅務諮詢服務及相關協助,對於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而遭受損失或銷售額確有下降之營業人,稽徵機關就其提出之稅捐減免申請案件,將提供最大協助並覈實認定。
  財政部說明,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如有商品銷毀或退貨等情形,可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貨物稅部分:
  飲料品為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之一,已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如經查明受到塑化劑污染,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及本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得檢具原完稅照並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如產製廠商最近1年度沒有欠稅或違章紀錄,而且申請銷毀貨物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1%者,可以簡化作業,不用派員監毀。
二、營業稅部分: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以在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則該筆銷貨退回之稅額,會自動從營業人當期應納稅額中減除。
(二)如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而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而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一)營利事業已銷售之商品含有塑化劑遭退回,可依銷貨退回處理。至於應取具之憑證,內銷部分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取具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之憑證(如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銷部分可取具海關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
(二)營利事業購進上開商品,可依上開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向銷貨廠商辦理進貨退出。
(三)營利事業無法退回含有塑化劑商品或取自他人退回之商品無法銷售,必須報廢部分,可以依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另外,業者反映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導致銷售額減少,希望減少營業稅額部分,財政部也一併說明,由於我國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如營業人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為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應納稅額。另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致影響銷售額,可向所在地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減免當季營業稅查定稅額。至一般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如受到上開事件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減少,其未銷售部分,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無需報繳營業稅,則營業人當期之應納稅額就會自動減少,稅負也會隨之減輕。同時,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採稅額扣抵法,營業人雖未將貨物銷售出去,相關進項稅額仍可提出申報扣抵,不會影響營業人實質租稅負擔。
  最後,財政部表示,稽徵機關將本為民服務精神,協助相關營業人妥慎處理本事件所面臨稅務問題,該部更籲請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可就近與所在地國稅局聯繫或提出相關租稅減免申請,國稅局將提供必要協助及覈實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進雄
聯絡電話: 02-23228139

通篇我所看到有關"減免"的相關文字都是針對小規模營業人
一般營業人僅有退稅的一般相關規定,沒有任何減免的文字


另外~~財政部也已發出澄清的新聞稿,只是很簡單 很官僚~~
受塑化劑影響之營利事業接受退貨銷燬退還原繳納稅款並非減稅優惠 (2011/6/5)

  財政部表示,此次受到塑化劑影響之營利事業,因其貨物於銷售時已課徵貨物稅及營業稅,其接受消費者退貨銷燬,依相關稅法規定,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貨物稅及於申報當期或次期營業稅時於應納稅額中減除,並非給予減稅之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蔡組長益忠
聯絡電話: 02-2322-8130


這樣應該很清楚了吧.
tag tag
zoommate wrote:
都跟你說不是減稅了,...(恕刪)


尊守法治是很好, 但現在問題重點不是在廠商退稅是否合法, 沒人質疑這一點啊
大家當然知道是合法, 問題是真正的受害者該如何討回公道, 為什麼政府第一時間想到的總是財團呢?
這樣想就變成理盲, 我想認為這樣想是理盲的人才是法X吧, 法律是為了什麼而存在? 為了能給政治獻金的人而存在? 法律是為了公理正義而存在 !!

X請自己填

sbi wrote:
尊守法治是很好, 但...(恕刪)



台灣有法律嗎
第十管區海上保安本部 Kagoshima Airport

sbi wrote:
為什麼政府第一時間想到的總是財團呢?
這樣想就變成理盲, 恕刪)


所謂的理盲不是單純的指沒有了解而做動作,而是所謂思考上有了「盲點」,被誤導到而無法正確表達該表達的東西。

我引言你發文的部份,其實是要提醒你,在你的認知中,已經將 「製造使用塑化劑食品的廠商」和 「財團」劃上等號了,這樣的認知是有盲點的。

其實開版的問題也是有盲點,可以抵扣稅(不應該說是減稅)的不止是生產廠商,還有各個環節的經銷商及零售商,所以法條是一體適用的,不是單純針對所謂生產廠商這麼簡單, 而是讓各個環節的廠商及商家,有個正確遵循的規範,且也是法條清楚的。

回到你的問題,如果你口中的政府只想到「財團」的話,那其他是經銷商、零售商,是不是也是你口中的財團呢?只因為我們的政府有想到了他們在稅務上該如何操作。


還有你口中的財團是指那些公司呢?可以具體舉例嗎? 如不能的話,那你口中的財團,就沒有足夠的說服力來証明你的論點了。那你的道理又如何會清楚及有力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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