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ar777 wrote:百分百支持樓主,有些...(恕刪) 大家去估狗一下他那個人真是很經典我也不知道哪個才是他只好親自出馬了真的開庭就知道到底誰是誰是科技新貴 還是教授 還是開雙b還是法研所碩士呢
atallboy wrote:不對唷 這你沒經驗了...(恕刪) 感謝指教,但另有疑問,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犯罪地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法院也是管轄法院,假設2法院皆已繫屬,最後競合也未必是台中地院吧,若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則應移送或裁定才是,有誤請指教。
可是有懶人包嗎我只看到連結裡面有男的跟網友打嘴砲現在是女的要告男的還是怎樣阿~~話說去年也因為發言問題有位sony手機板的a大人說要告小弟害我緊張到落賽一整年可是春天過去了冬天也過去了到現在還沒接到傳單那我的賽不就白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