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明顯違反醫療常規 跟 業務過失 互斥的吧

故意跟過失搭不到的

白話說就以後 業務過失 這一樣 醫生在刑法上不適用了
這樣對吧?
sillyfish2050 wrote:
因為洪醫師提這些數據也沒前文後語, 讓人無法有連貫的邏輯......(恕刪)


的確,數據節錄不太完整,母數定義不明
不過我想這些數據應該都查得到就是了~~~


醫師除罪化 法部只給安心條款-udn健康醫藥
衛生署出席代表醫事處長石崇良發言說,醫界現狀已成「救醜不救命」,令人難過,還說,台灣醫生面臨的醫療糾紛是美國的4百倍、日本的13倍、德國的9倍,醫生犯罪率是世界罕見的高...以下恕刪

kantinger wrote:
故意或明顯違反醫療常...(恕刪)


我想這是法界不願接受的主因
但是
正本溯源,對於規範醫療與犯罪本質上差異要如何解決呢? 我想這才是雙方有機會可解套的地方?
就以某人的膽囊為例
醫療有其不確定性....要將不確定性歸到過失....這是目前醫界碰到的問題吧??
問題如果放寬
醫療品質會上升還下降?
醫生整體的過失率會上升還下降?
醫生整體待遇會上升還下降?
看不出放寬對醫生跟病人有何好處
應該檢討的就醫院才對吧
kantinger wrote:
問題如果放寬
醫療品質會上升還下降?
醫生整體的過失率會上升還下降?
醫生整體待遇會上升還下降?
看不出放寬對醫生跟病人有何好處
應該檢討的就醫院才對吧...(恕刪)


我想這不是要放寬吧.......只是要一個合理的環境??
目前五大科高風險科沒人走的問題可能已經浮現....
再說...
台灣醫師面臨醫療糾紛是美國的4百倍喔~~
您覺得美國醫療水準,醫療品質,醫師待遇跟台灣相比應該是高是低呢??
五大科高風險科跟除罪化關係不大
以前醫生最熱門的時候
也沒說除罪化的

rexone777 wrote:
我想這不是要放寬吧....(恕刪)


看了連結的那篇新聞, 覺得這已不是放不放寛的問題了, 根本是無罪化...


法務部對於醫師除罪化,事實上是持反對立場,但希望在定義「重大過失」的概念上,經由廣泛討論加以釐清,給醫界一個「心安條款」。不過,衛生署上午與會時,則不再堅持醫療法草案的「重大過失」文字,改提醫療法82條第3項的修正重點,規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以故意或明顯違反醫療常規,且情節重大者,才需負起刑事責任,希望減少醫事人員因醫療糾紛所負擔的刑事責任。

"以故意或明顯違反醫療常規,且情節重大者,才需負起刑事責任"

看來以後要多準備點紅包還得多巴結一點, 請醫生對病人的病情多看兩眼, 甚至免得醫生"一時不小心."

再說"台灣醫師面臨醫療糾紛是美國的4百倍"這點, 台灣醫師自己也要檢討真正的問題出在那裡吧, 總不能全都歸咎於病人及其家屬的無理取鬧.

kantinger wrote:
五大科高風險科跟除罪...(恕刪)


就整個社會
以前跟現在 (不知您指的是多以前?)
您覺得有一樣嗎??
至於訴訟問題
問問版上醫生...看看有無影響.....
尤其最近又是些鉅額賠償判例.....套句您說的話...現在醫生有跟施行健保前一樣賺嗎?夠賠嗎?
為何媒體
有檢討健保的
有檢討病人的
有檢討醫生的
但卻很少檢討醫院的?

sillyfish2050 wrote:
看了連結的那篇新聞,...(恕刪)


我想沒可能無罪化吧? 哪有那麼爽的??
只是應該找個方法為目前困境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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