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kd521 wrote:
也沒有這麼糟啦!有錢...(恕刪)
嘿嘿
請看
我的第三條
""落井下石有"""
陳X興
這種人
連一個剛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來當法官
也能作出正確判決
也就說當時的法官
"只"作出符合"社會期待"或是"全民期待"的判決
雁初行 wrote:
無意冒犯,但針對這個...(恕刪)
YKII wrote:
看看 南科高鐵減就知...(恕刪)
ukey783 wrote:
南科減振案是檢察官濫行起訴,
並不是法官誤判。
圖利罪是阻礙臺灣公務人員積極任事的最大根源,
也是檢調可以輕易入人於罪的一項惡法,
如果公務員努力做事的後果是「做好沒賞、弄破要賠」,
還有誰願意多做事呢?
更何況圖利罪的並不只是「弄破要賠」,
就算沒收一毛錢、沒接受任何招待或饋贈,
只要檢察官在主觀上認定某公務員在知情的情況下讓某某人得到了違法的利益,
就可以依圖利罪加以起訴。
這樣的起訴看似很有道理、是在懲戒貪官污吏,其實不然,
南科減振案中檢察官可以說減振工程根本是為了讓圖利廠商才搞出來的不必要工程,
對負責該案的國科會主委求刑15年,
承連辦的公務員、受邀為評選委員的8位學者一併都依圖利罪起訴,
搞了2年官司判無罪又如何呢?
對當事人名譽的傷害、精神的折磨又要如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