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關政治)法官誤判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ykd521 wrote:
也沒有這麼糟啦!有錢...(恕刪)


嘿嘿
請看
我的第三條

""落井下石有"""

陳X興
這種人
連一個剛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來當法官
也能作出正確判決

也就說當時的法官
"只"作出符合"社會期待"或是"全民期待"的判決



要是法官誤判有扣薪水的話....是不是可以有效減少誤判呢...?

不過也牽扯到..."誤判"的定義說....誰來決定這是個誤判呢....

應該不會最後又是媒體吧.......
CCgary wrote:
嘿嘿
請看
我的第三條

""落井下石有"""

陳X興
這種人
連一個剛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來當法官
也能作出正確判決

也就說當時的法官
"只"作出符合"社會期待"或是"全民期待"的判決

所以囉,並非所有司法,都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難道有法官會聲援--陳進興這種人嗎?應該沒有。
==>"只"作出符合"社會期待"或是"全民期待"的判決。
不然您覺得法官還可以做的更好?槍斃陳進興100次嗎?

所以基本上您的:
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雪中送炭無
落井下石有

聲張正義無
混淆視聽有

我不是完全認同!
雁初行 wrote:
無意冒犯,但針對這個...(恕刪)


大多數的網友並沒有看過詳細的判決文,故所獲得的資訊有限
媒體通常不會詳細的去說明或去分析法官判決的過程,因為沒人會看
很多司法案件並不是一個標題即可確定

或許目前台灣法官自由心證還是有討論空間,但要把司法打成完全不公,實在有失公平
這串討論是好的,因為大部份的人都認為法律只保障兩種人:有錢人跟懂法律的人
也許我們不見會變有錢,但我們可以試著去了解司法訴訟過程,變成略懂法律之人

有人說司法只保障壞人,但為什麼要三級三審,為的不就是減少冤獄的狀況發生嗎?
我同意一定會有爭議性的案件,但占大多數嗎?

任何人只要出了事,第一個想到的通常都是保護「個人」,而非保護「制度」
「制度」出了問題要依合法的管道來訴求…
當然如果大家真的都失去信心,那就只好革命了…


題外話:
台中市民廣場的學運,我不反對也不讚成。但他們確實使用了場地,並搭起了棚架,先不論他們有沒有申請場地,但那個場地是要付費的,新聞說要 $5000,市府說他們能體諒學生,打一折僅 $500,並且由局長先行代付一個星期的費用。但學生…(我不知道後來的狀況為何)

我同意人民有主張自己權益的自由,但不代表在為權益發聲時就不顧現有的規範。
如果上述條件成立,是否代表我們抓到十惡不赦的人,可以把他就地正法呢?不行,因為這就是人權,雖然他做了沒有人權的事,但因為我們是文明有制度的國家社會,我們還是只能依法辦法,儘管我們心中十分憤怒…

就事論事,依法論法!
人一定會犯錯,但用不著犯錯就馬上判他死刑。
人不是我殺的呀 wrote:
你自己都把答案都寫出來了呀~
法官是替政府做事,法官作錯事,就是政府賠償,就是國賠~

如果個人疏失,我想紀記過應該也是免不了的

沒錯
這就是正解我們憲法老師也這麼說
公務人員是代表國家來為人民服務
公務員的過失就代表國家的過失
所以才有國賠法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gy5677 wrote:
您還少提了 一個 ...(恕刪)


確定嗎?

假如說有一天您真的去強吻街上的的女孩子,被判有罪的時候,請千萬不要引用該判決為自己辯護,因為那件的案子的判決結果是被告有罪。

有時候看新聞要看仔細一點,更要動腦筋想一下,別那麼輕易就被記者牽著走。
陪審團制度應該比較好,

多一些社會人士, 多方面來看, 再來多數決,

似乎是比較好的方式,

或許大多數是法官是好的...

但.... 法官應該要全是好的....

不然, 人民的權益放在哪裏呢?

YKII wrote:
看看 南科高鐵減就知...(恕刪)


南科減振案是檢察官濫行起訴,
並不是法官誤判。

圖利罪是阻礙臺灣公務人員積極任事的最大根源,
也是檢調可以輕易入人於罪的一項惡法,
如果公務員努力做事的後果是「做好沒賞、弄破要賠」,
還有誰願意多做事呢?
更何況圖利罪的並不只是「弄破要賠」,
就算沒收一毛錢、沒接受任何招待或饋贈,
只要檢察官在主觀上認定某公務員在知情的情況下讓某某人得到了違法的利益,
就可以依圖利罪加以起訴。
這樣的起訴看似很有道理、是在懲戒貪官污吏,其實不然,
南科減振案中檢察官可以說減振工程根本是為了讓圖利廠商才搞出來的不必要工程,
對負責該案的國科會主委求刑15年,
承連辦的公務員、受邀為評選委員的8位學者一併都依圖利罪起訴,
搞了2年官司判無罪又如何呢?
對當事人名譽的傷害、精神的折磨又要如何補償?

ukey783 wrote:
南科減振案是檢察官濫行起訴,
並不是法官誤判。

圖利罪是阻礙臺灣公務人員積極任事的最大根源,
也是檢調可以輕易入人於罪的一項惡法,
如果公務員努力做事的後果是「做好沒賞、弄破要賠」,
還有誰願意多做事呢?
更何況圖利罪的並不只是「弄破要賠」,
就算沒收一毛錢、沒接受任何招待或饋贈,
只要檢察官在主觀上認定某公務員在知情的情況下讓某某人得到了違法的利益,
就可以依圖利罪加以起訴。
這樣的起訴看似很有道理、是在懲戒貪官污吏,其實不然,
南科減振案中檢察官可以說減振工程根本是為了讓圖利廠商才搞出來的不必要工程,
對負責該案的國科會主委求刑15年,
承連辦的公務員、受邀為評選委員的8位學者一併都依圖利罪起訴,
搞了2年官司判無罪又如何呢?
對當事人名譽的傷害、精神的折磨又要如何補償?





這讓我想起兩年前鬧的滿城風雨的陳哲男 wiki上的紀錄


高雄捷運外勞弊案在2007年8月24日一審宣判,以罪證不足判陳哲男無罪。在反對黨立委拚命轟擊執政黨及其弊案但最後判其無罪,反對黨立委沒有正面回應,但對陳哲男及其政黨的損傷已無法彌補。但後續檢察官不排除上訴。


算是大街告人 暗巷道歉(不過這次看來連道歉都沒有 還打算告下去)


大家安份點吧 到時檢調來告你 丟了工作毀了名譽也只能自己寫個"慘"字囉
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公訴時,指高雄地檢署對高捷案「有很多是選擇性辦案」。

陳哲男或許不是好東西,
但就只因為他受某某人招待去了濟州島,
在完全沒有陳某人在高捷工程有有弊端的證據下就起訴他,
難怪一審判無罪後檢察官沒臉再提上訴。

當初高捷案還起訴了公共藝術策劃人周渝珠,
周女士是高捷公司副董事長陳敏賢大姨子,
所以某些媒體質疑中必有弊端,
在沒有周女士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起訴了她,
媒體照例又是冠上弊案的大帽子,
判無罪時又是小到不行的篇幅來報導。

高捷外勞案起訴了勞委會的公務員,
一樣沒有任何犯罪事證,
結果一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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