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hung kan wrote: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係經朝野協商無異議情況下通過,
非所謂國民黨強行表決通過,
請看當時之會議記錄.
立法院國民年金法三讀會議記錄


你講的這些都沒用 誰執政就付全責
不要無恥到 這種責任都要卸
是不是要叫綠黨回來執政
真是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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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你解釋的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
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
)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有漏洞可以鑽, 請大家針對這點 突破吧

如果夫妻倆人都沒收入 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繳?

還是要繳多少?

by monmon


也許對皇上而言 小弟舉的例子是特例
但是對小弟的 "失聯多年的賭鬼老爸" 卻是親身經歷
看樣子 小弟的老媽會被罰 小弟只能默默承受代價了

"離婚" 並不容易
對您來說只是從口中吐出2個字而已
但是小弟家中 已經糾纏生活五 六年了

我同情你的家庭並不健全,
但建議你母親尋求法律協助,
當然你父母之婚姻關係外人無法置喙,
但如真無法接受應勇於面對解決.


皇上開金口 不可能的車票都變得出來
為什麼不能開金口 修正不合理的法律呢 ?
苦民所苦 ? 真的看不出來

至於是前朝或後朝搞的法律 小弟根本不在乎
問題是 "現在誰有能力改變 ?"
有能力改變不合理的法律 卻不去做 那就該死 那就不是 "苦民所苦"

少放屁 多做事 才是苦民所苦 才是天下之福
放任惡法橫行 卻不思改善 難道不該死 ?

不好意思 因為牽扯到私人親身經歷 衝了點
不過看來 小弟也會被迫 繼續衝下去

駕崩吧 皇上 萬民之福啊 !

你知道對被保險人配偶罰款之規定對無工作300多萬人(含家庭主婦)有多大之助益嗎?
不要因為你的特例影響到大多數人之權益.
還有不要亂詛咒別人死,
很沒道德且不理性.
不要讓自己之不健全家庭影像到自己之人格發展.
遇到全球這種系統性的災難,
原本就很難以置身其外,
不過現在這個政府真的是民調政府,
沒法建立一個有效的財政政策,
無法創造除有效的乘數價值,
一個只顧自己形象喊喊話的領導人,
我家的兩位都已經被裁,
現在還要甚麼國民年金,
姑且不論要繳多少錢,
這種東西應該是有選擇性的,
不見得每個人都需要,
這是個人對於自己人生所承擔的風險所附加的加值,
不應用法條來強迫加保,
況且一個連三餐都不一定溫飽,
這1500可能就可以讓他溫飽一陣,
很多人認為這制度很好,
確實是很好,
不過得大家都有飯吃才好
TO :taichung kan

可以回答一下我的問題嗎?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如果要引用別人的話
只要把她的話選起來
在按 引言 就可以了

如繳不起保費請依法申請減免保費,
國民年金法對低收入戶及家庭收入偏低及弱勢團體本來在保費上就有相關減免規定,
請善加利用,

如要廢除或修改本法,
請提出修改方向,
並向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提出遊說修法.
抱怨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人生請正向思考解決問題面對挑戰,
不然你的人生將是黑白的.
taichung kan wrote:...(恕刪)


謝謝指教
希望下輩子 全台灣人都和您一樣 家庭幸福美滿 賺大錢 做大官
人生都是彩色的 都不會被裁員 都有 4 個月年終獎金

但是就算為了要保障許多人 也不能做為迫害其他少數人的藉口
民主是服從多數 尊重少數 不是迫害少數 不是嗎 ?
加不加保 本來就是個人權利 為何要懲罰無辜者 ?

詛咒 是無能者唯一能做的事 因為小弟無能又沒膽做大事
小弟只能在夢中幻想和國父一樣 搞革命 廢惡法 殺貪官 去廢臣
我們能強制政府保證人人都有工作做嗎?
都快窮死了 哪來的錢去繳國民年金
taichung kan wrote:
人生請正向思考解決問題面對挑戰,
不然你的人生將是黑白的.


你可以正面解決我的問題嗎?
無法回答我的問題 你的人生也會變黑白嗎?

可以回答一下我的問題嗎?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請問一下 為何寄來的繳費 完全沒有依據所得 來算出應繳的費用?

另外告訴你 不要一昧只想指責別人
公眾人物受人民公評
對方沒必要被你說成黑白(電視廣告看太多了嗎?)
別人不受你的公評
by kimoshi
你可以正面解決我的問題嗎?
無法回答我的問題 你的人生也會變黑白嗎?
可以回答一下我的問題嗎?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請問一下 為何寄來的繳費 完全沒有依據所得 來算出應繳的費用?


答案是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發布 )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
前項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二年重新清查一次。
辦理第一項資格認定所需經費之補助,由保險人擬訂補助計畫,送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並於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經費項下支應。


要自己申請減免保費,
自己之權益請自己爭取.
不要依賴別人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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