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積分:8454分
文章編號:55033295

個人積分:23分
文章編號:55034649
jerry3410 wrote:
大家好,我是jerry...(恕刪)
雖然可易科罰金~ 對方也絕不缺這點錢~ 但對方仍可上訴~ 大大加油~~
WIKI上的南亞食品資料已經更新了~ 好快呀~
南亞食品WIKI
判決書摘要:
主 文
蔡O哲犯散布文字毀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