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9 wrote:您客氣了。這方面小弟沒您研究得透徹。
關於武斷部分,向您致歉,請多海涵。...(恕刪)
1589 wrote:之前討論的,好像不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約定」的登記,而是「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但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約定,是非訟性質,應無誤。...(恕刪)
1589 wrote:的確很多問題。我主要是站在樓主的立場,要樓主小心銀行「有可能」採取的手段,倒不是替銀行想如何追債,因此沒有考慮訴訟實益的問題。
…訴訟要如何提起,舉證責任分配,及如何證明有訴訟利益,這全是問題。...(恕刪)
1589 wrote:要是真的全無財產可扣押,還真是個問題。我不知道法院會怎麼判,但從法條的精神來看,「全無財產可扣押」比起「扣押未得受清償」,更應該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吧(先不談舉證的問題)?這可能算是個法律漏洞,應該可以做「目的性擴張」。
…實題法上民法第1011條之要件:扣押夫妻一方之財產,就有爭議,並牽涉到強執法規定。
如果法院認定必須先扣押財產時,才能提起時,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可先扣押時,銀行主張民法第1011條時,您想法院會下如何裁判?
不過,完全無財產可扣押也不容易吧?只要有工作有收入,或者銀行帳戶裡有存款(哪怕只有一元),也足以構成「扣押」這個要件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