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鴉2636 wrote:所以我問... 摸胸強吻無罪?
一個人有沒有犯罪是要先以事實發生的"行為"來推論有沒有犯罪的
當然如果推到最後他的"行為"不夠構成法條上的"罪名"
並不表示他真的沒犯罪
只代表依現有的法律條文下沒辦法定他罪
所有法律人... 所有法條... 沒有一個法律人沒有一條法能來治罪?
所以我才看不起我們的法律人

烏鴉2636 wrote:所以我才說法官的邏輯不行...
數學證明題是先有一個三角型在眼前,我們來證明他是一個三角型
但在法庭上
不能先入為主的說犯人有罪
再找證據來框他
跟數學的證明題的意思是相反的
摸胸強吻... 就是你所謂的三角型在眼前... (除非法官認為沒錯... 那社會要大亂了
)法官卻證明他是圓的... 還洋洋灑灑引經據典寫了一堆他為何是圓的?
waroro wrote:
前面說過了... 大部分來說是這樣... 因為大家都是過來人...
先入為主的想當然耳...

waroro wrote:
天生+訓練是最佳的!
很多能力都需要天份... 不僅邏輯... 音樂... 美術... 等都是。
後天當然可以訓練... 但天生不行... 效果會有限... 因為有的蠢材... 怎麼訓練都是不行的。
第二類組或說自然組... 數學... 物理... 程式設計等... 本來就是邏輯性的學科。
法律系... 有什麼邏輯訓練嗎?考律師... 檢查官... 法官... 有考邏輯嗎?
所以放到第二類組... 本意就是一種過濾方式... 防止邏輯蠢材當我們的法官。
邏輯好又有意願當法律人... 相信放到第二類組... 他們也不會在意的。
還是先入為主的想當然耳...

真不知道這樣子 "撞牆" 有啥意義?

waroro wrote:
這是法律人的自傲嗎?...(恕刪)
自始至終,只看到非法律人的自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