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停在停車格裡 ~ 被撞? 反而告我過失傷害~~~11/14 新補充

工作紀錄應該不算是真正的報案,有給你正式的報案三聯單嗎?感覺這個警察在恐嚇你r並明顯意圖吃案

建議你發個E-MAIL到警政署,向他們詢問該狀況是如何處理,而且警政署的E-MAIL以我使用過的經驗而言,效率很高,你這封E-MAIL發出去後,派出所與當地分局都要寫報告回去,整件事情下來,誰要賠誰還很難說呢!!
唉......
真的是一樣米,養百樣人啊~~~~
我看警察是為了消案吧~~~
如果這樣子要賠錢.....
那....以後大家沒錢.......騎車去撞別人的車就有錢了~~~~
呵~~~
好像超級瑪琍哦.....撞一下就有金幣~~~~~
真是亂七八糟~~~
哪個分局,哪個員警承辦的啊?????
供佈一下,想去參觀一下~~~~~
另外,這樣的父母.......只會給下一代錯誤的觀念,
不要讓小孩子在外抬不起頭,
如果在法院,小孩子當庭翻供,那........
兩老....你們不會覺得很丟臉啊........
誣告吔......
毀謗吔......

麥朗嘸做,賣做鬼(台語)[不要人不當,要當鬼]
呵......這是我朋友常駡我的一句話,剛好拿來這裡用.......
刑法上沒有所謂的保留追溯權
因為"追溯期"是刑法明文規定
不是個人說保留就保留 或不想保留就不保留的

民法上才有類似的規定..
studded-sky wrote:
版主要不要提醒一下這...(恕刪)


應該是169或是214....168適用在檢察官...
小魚 wrote:
疑~我記的生命法益對...(恕刪)


舉個例子好了...如果生命對生命無罪的話會天下大亂...假如甲拿槍殺乙,乙抓丙來擋..這是緊急避難..那..你覺得合理嗎??丙有必要為乙犧牲生命嗎??對吧..
不要說你車子是停在停車格裡,就算你是停在紅線,他撞到你就是他的"肇事"責任。

給你一個我親身的實例:
我帶老婆去買東西,在路邊臨停(路口紅線),車停下來過沒多久(我人在車上),我就聽到很大的一聲巨響,然後就看到我的後照鏡飛出去... 於是我馬上下車,結果竟然看到那台肇事的貨車加速逃逸,還好我眼力夠好,即使他逃到快100公尺外,我還是有看到他噴在貨斗上的車號。 於是我馬上報警。警察過了一下才來,那台車早就不知道跑哪去了,於是警察先生馬上帶我回去調他們設在附近監視器的錄影帶。根據時間我們也找出了那台車,然後根據車籍資料也找到了車主,並請他馬上到警局來調查。

那個貨車司機來警局後也是想逃避責任,也是怪我為什麼把車子停在路口紅線區。這時警察先生出來講了一句話讓他啞口無言,他說"違規停車是我們處理的,不代表你可以因為他違規而去撞他,然後跑掉。" 所以那個人就乖乖的賠了修車費用,我就也不跟他計較了。

所以,你合法的停在停車格,是他來撞你,你沒有跟他要求賠償就很好心了,怎麼會是你要負責任呢? 由你事發後處理的態度可以看的出來你是人本主義者,凡事人優先,其他的再說。其實要是真的搞到上調解庭,你大可要求他賠償,雖然他也是受害者,但他這樣不義,就不要怪你不仁了。 到時反而是他要去找出真正的加害者---那個肇逃的機車。

不過換個角度,因為我們都沒有看到事發當時的狀況,或許那個機車只是從旁邊騎過去(沒有碰撞),而是那個國中生自己嚇到,緊張去撞到你的車,那這樣責任應該是那個國中生的了吧~?

祝你處理順利
Gercon wrote:
刑法上沒有所謂的保留...(恕刪)


追訴,應該是刑法才有,如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也不是個人請求為之...

電視上的政治人物都亂用法律追訴權,(還常是立法委員)
毀謗或公然侮辱等民事問題,
應該是用法律告訴權

另,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應該不是指適用檢察官,而是指證人.鑑定人...

如有錯誤,也請指正!
RexLai wrote:
追訴,應該是刑法才有...(恕刪)


168適用在證人沒錯..我的意思是說用在偵查庭或法院的意思,不是用再警察局作筆錄啦..
有錯嗎?有的話我會再去查看看...
刑事訴訟法中 可以提出告訴的有兩種人
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
追訴及告訴 是上述兩種人的權利之一 (追訴與告訴並不相同)
由刑事訴訟法訂定時效期間
並不會因為說出"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而延長或縮短

民法上 損害賠償也有消滅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不同的是 此時效可以中斷而重新計算
目的是為了避免故意的拖延戰術
看到樓主最後補充的那一段
覺得有那麼明辨事理的孩子
父母親卻是那種嘴臉......
希望他以後也能像現在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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