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3483286 wrote:
人非聖賢!熟能無過誰(恕刪)
請問您認為多久可以塗銷?
如果塗銷後又犯了罪,如何?
警察沒有過往犯罪紀錄可追查嫌疑人
法官沒有過往的犯罪紀錄參考
個人認為不應該塗銷
現在有個資法依法一般人查不到這些資料
在就職或生活上本應不會有什麼問題(這應該是您的疑慮)
因為一般人沒辦法知道
會被知道通常是被害人或是事件相關人士傳出來
那不管是不是有紀錄都一樣會被知道
MU MU0409 wrote:
剛爬完全部的文,想請問版主~
15年前因年輕氣盛犯了偽造文書跟詐欺,
但當下深知自己自己很不應該、也得到被害人的和解故當庭被判緩刑2年
這期間真的是步步為營引以為鑒~好好做人來回報原諒我的被害人
那時有略懂法律的朋友告訴我:只要緩刑2年內別再犯案乖乖地就會沒刑責了也不會有前科
但直到今年1月因爲想捍衛自己的名譽卻被有心人提告毀謗名譽的刑事案件
當時被警察局傳喚做筆錄時,偵查的警察問我是否有犯過案
我心虛地說「沒有」,想說筆錄警察應該無法看到個人的犯案記錄
哪知道⋯⋯對方回我:「你不是在某年某月⋯⋯有犯偽造文書跟詐欺⋯」
我回:「不是緩刑2年內沒犯錯就沒事了嗎?」
筆錄警察回:「有犯罪的事就是有做,怎麼會說沒做~我這裡一查就都看得到⋯」
當下真的覺得自己又再次後悔年輕做錯事,真的很難堪T_T
感覺做錯的事如影隨形地一直告訴我:你無法翻身的⋯
雖然今年的被告毀謗名譽的刑事案件因遇到好心的檢察官幫忙,最後和解並撤消起訴~
但一直存在的疑問是:那我到底能否在聘職的公司行號(大公司)合約書上的「曾經有犯罪紀錄」或
「曾經前科、刑事等犯罪紀錄」中填"否"
怕到時填了否後,突然被公司查到有犯罪紀錄會被公司反告⋯名譽就更毀了
希望能幫我解答一下,我到底能否在公司的犯案記錄中保證書中簽下自己的名字呢?!
因為不行的話也不想害到幫我做保證人的朋友
很希望自己能努力有希望地再次抱持進大公司努力打拼的機會
AUSTIN5212 wrote:
樓主好:
謝謝您的精闢說明與回覆。訟棍利用前科記錄作為詐財手段實不可取。
日前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網址如下)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7點的規定,有蠻特別的分析,故想請教:
若被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良民證即會顯示此犯罪記錄,必須在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該次犯罪才不會再記載於良民證上;然文中案例表示,必須要「全部」刑期都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良民證的記錄才能在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消除,若部分採服刑,部分採用易科罰金,該次犯罪會永久記載於良民證上。
1.文中的說明是成立的嗎?
2.若成立的話,同時採服刑與易科罰金也算受刑完成了,為何良民證的記錄無法消除呢?
https://www.lawyerli.tw/l/%E7%8A%AF%E7%BD%AA%E5%88%A46%E5%80%8B%E6%9C%88%E4%BB%A5%E4%B8%8B%EF%BC%8C5%E5%B9%B4%E5%BE%8C%E8%89%AF%E6%B0%91%E8%AD%89%E5%B0%B1%E4%B8%80%E5%AE%9A%E8%83%BD%E6%B6%88%E9%99%A4%E5%97%8E%EF%BC%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