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antseng02 wrote:
你為何討厭健保????

你看病這麼便宜,你還討厭健保????

你兒女一直都有健保的照護,才能付少少的錢,又獲得水準以上的醫療!!!

你還討厭健保......................................無言!
(恕刪)



你話說反了
因為包括我在內的許多人被強迫買單(繳"全民"健康保護費)做"公益"
所以你和你的兒女看病才會這麼便宜
付少少的錢,又有水準以上的醫療
你這種天天跑醫院看病的病號家族
有人幫你全家付掉大筆醫藥費
當然喜歡健保

taichung kan wrote:
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

可以說明一下 這些 最低生活費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這些是多少?


好人作到底 這點小事 應該會救很多人
不用太介意吧


taichung kan wrote:
如繳不起保費請依法申請減免保費,
國民年金法對低收入戶及家庭收入偏低及弱勢團體本來在保費上就有相關減免規定,
請善加利用,

如要廢除或修改本法,
請提出修改方向,
並向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提出遊說修法.
抱怨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恕刪)


你說的這些方法都是看得到吃不到的
很多人明明沒工作
一家人只有一間小房子棲身
卻沒辦法被認定為低收入戶

提出修改方向遊說修法
對小百姓更是難上加難

你只要回答一句就好,別的不用多說:失業的人要拿什麼付國民年金?
chezmoi wrote:
你只要回答一句就好,別的不用多說:失業的人要拿什麼付國民年金?


有漏洞可以鑽

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 台灣省: 9509
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台灣省:9,829

這是不是說 只要家庭總所得/人口 不到 9509 x1.5 就可以 只繳30%?



跟這些官員講太多都沒用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失業就不需要付了
by kimoshi
可以說明一下 這些 最低生活費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這些是多少?


答案是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台內社字第0960139439號
主旨:公告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829元。

還有請教別人問題請注意禮貌.[無言]

回答問題也請不要以不食人間煙火的姿態。
kimoshi wrote:
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 台灣省: 9509
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台灣省:9,829
這是不是說 只要家庭總所得/人口 不到 9509 x1.5 就可以 只繳30%?



大家去給他 申請看看

只要當月失業 就一定達不到標準的 看看能否只繳30%

拒繳拒繳拒繳拒繳拒繳拒繳拒繳拒繳拒繳拒繳~

什麼跟什麼阿?

有沒有明天都還不知道,還65歲咧~

政府官員都是腦殘嗎?

現在都搞不好了還以後~~
愛上一個人靠緣分~忘掉一個人靠毅力~而我只能集中毅力去忘掉她~
taichung kan wrote:
by kimoshi...(恕刪)


您越說小弟越不明白

先立法懲罰無辜者
再怪無辜者不爭氣 不長進 沒知識
不會到政府機關辦事 去保障自己的權益
現在是怎樣 不識字 沒知識的 就活該被玩是吧 !

這條法律 就是違憲 就是侵犯基本人權
道理就這麼簡單
為什麼要牽扯到其他的五四三 ?
惡法本該廢除 還要修 ?

人民除了憲法規定的義務之外
其他巧立名目斂財 都是不對的
這法 最濫的地方是 失業還要繳(還要去申請 根本是勞民)

繳的少 最後就是領的少而已

所以只有不會被裁員的公務員 才有辦法想出這種不時人間煙火的政策

殺人不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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