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買支防身噴霧器給老婆帶著
無聊查了一下
卻發現這個:
民眾是否可以製造、運輸、販賣、攜帶、公然陳列或持有電擊棒、瓦斯噴霧器等之警械?
(一)基於社會治安考量,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訂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將瓦斯噴霧器(罐)及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均列入規格表內。
(二)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本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販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內政部並於81年4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8170682號公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之器械,非經本部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
(三)電擊棒、瓦斯噴霧器之持有及持有人之資格需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辦理,並向轄區警察局申請始得購置,由轄區警察局發給警械執照,非經許可不得持有。
有人真的申請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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