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5蕃薯藤通知我得獎的消息,並將得獎憑證寄給我,
並提醒我需在10月底之前與喬安旅行社聯絡,以兌換機票,逾期視同放棄。
但是那段期間因為正好忙著婚事與度蜜月,
所以後來我也沒去領機票。
結果上星期收到了蕃薯藤寄來的所得稅扣繳憑單,
上面記載的收入類別: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給付淨額:8000元

寄email跟蕃薯藤說明我沒有領機票一事,
今天收到A先生的電話回覆,
他說,當初以掛號信寄兌獎憑證給我,我已經簽收,並沒有說放棄領獎,
他們已經完成該盡的義務,並沒有疏失,
所以該筆所得8000元,仍然必需累計列入我今年的報稅收入。
我反問S先生:兌獎憑證上面並沒有註明,如果放棄領獎必需知會蕃薯藤,
而且是你們叫我自行與喬安旅行社聯絡,如果不聯絡就視同放棄。
那我不聯絡,就表示放棄了,
為什麼要寄扣繳憑單給我?
A先生:喬安是我們的贊助廠商,我們只要負責通知得獎人,並寄出兌獎憑證,確認有收到就完全責任了。這件事我們並沒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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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8000元所課的稅,只是小錢,我在意的不是這個,
而是,蕃薯藤的處理態度,
他們在開出這張扣繳憑單時,都沒有先與喬安旅行社確認,
這難道不是一種疏失嗎?
卻在電話中說,他們認為沒疏失,
而且因為會計年度已結案,無法將這張扣繳憑單取消…
請問版上的法律達人,
我沒有拿到機票,卻必需負擔該筆機票金額的稅金?
以法律觀點來看的話,
喬安和蕃薯藤,哪一方涉及逃漏稅呢?
因為8000元並不是我拿的,
蕃薯藤是不是應該將扣繳憑單寄給喬安?
但是喬安是蕃薯藤的贊助廠商…
所以我實在是搞不清楚了,
懇請版上的法律達人,幫忙解除疑惑。謝謝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