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回家發現信箱來了一張法院的傳票,
是班上學生的家長因離婚在爭取小孩監護權的官司,傳喚我老婆去當證人!
我覺得"清官難斷家務事",實在也不清楚父母離婚的原因跟家庭狀況。
就打電話到法院去問說,為什麼事前完全沒徵詢我老婆前,就傳喚他去當證人。
後來才知道人民有當證人的義務,若無故不到庭,還可罰鍰3萬元甚至還可請警察拘提。
問題來了,若我老婆勢必出庭的話:
1. 那在學校,可以請公假去出庭嗎?
2. 查了一下,法院有證人旅費規定! 需要什麼條件才能去申請呢?
3. 在法庭應訊,可以不表示意見嗎? (這種事,實在太難去斷定誰對誰錯)
我覺得法院根本在擾民,證人本身沒意願,你要他出庭他也說不出什麼來....
檢察官再傳喚證人前,應該先判斷這個證人對案情有沒有幫助才對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