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婆是一名小學老師,
今天回家發現信箱來了一張法院的傳票,
是班上學生的家長因離婚在爭取小孩監護權的官司,傳喚我老婆去當證人!
我覺得"清官難斷家務事",實在也不清楚父母離婚的原因跟家庭狀況。
就打電話到法院去問說,為什麼事前完全沒徵詢我老婆前,就傳喚他去當證人。
後來才知道人民有當證人的義務,若無故不到庭,還可罰鍰3萬元甚至還可請警察拘提。

問題來了,若我老婆勢必出庭的話:
1. 那在學校,可以請公假去出庭嗎?
2. 查了一下,法院有證人旅費規定! 需要什麼條件才能去申請呢?
3. 在法庭應訊,可以不表示意見嗎? (這種事,實在太難去斷定誰對誰錯)

我覺得法院根本在擾民,證人本身沒意願,你要他出庭他也說不出什麼來....
檢察官再傳喚證人前,應該先判斷這個證人對案情有沒有幫助才對啊!!

唉...
phil425 wrote:
我的老婆是一名小學老...(恕刪)


我只知道可以申請車馬費
1. 那在學校,可以請公假去出庭嗎?--可以的,應該不會不給請
2. 查了一下,法院有證人旅費規定! 需要什麼條件才能去申請呢?--當庭法官就會問要不要領,說要的話,書記官就會給一張單子讓證人去領,然後申請證人的人要付那筆錢
3. 在法庭應訊,可以不表示意見嗎? (這種事,實在太難去斷定誰對誰錯)--可以回答不知道

1. 那在學校,可以請公假去出庭嗎?<==可以
2. 查了一下,法院有證人旅費規定! 需要什麼條件才能去申請呢?<==有去出庭就可以申請
3. 在法庭應訊,可以不表示意見嗎? (這種事,實在太難去斷定誰對誰錯)<==
除非你老婆合乎以下幾點~不然不得拒絕證言(離婚~應該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 179 條

(拒絕證言(一)-公務員)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80 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拒絕證言(三)-身分與利害關係)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第 182 條

(拒絕證言-業務關係)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
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民事訴訟法

第 306 條

(公務員為證人)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307 條

(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
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
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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