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保單,15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這真是不合理,因噎廢食....暑假到了,想帶小朋友去玩,保個險保障一下,這樣也沒辦法這鳥法條,到底是怎麼回事.......詐領殺自己的小孩,會發生..但是這不會是大多數人會做的事養一個小孩到15歲,隨便也超過200萬...不怕一萬,只怕萬一......連基本的補償也沒有這個修正案真是爛忘了問重點.......要去旅行怎麼投個基本保障.......
鯨魚 wrote: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恕刪) 就算一百萬個小朋友只有一個會因為大人詐領保險金而受害為了那陰暗角落裡的百萬分之一我們都應該保護這就是立法的精神目前小朋友確實是沒有意外身故可以買但意外傷害醫療這個沒問題我相信大部分的父母買保險都不是為了領保險金而醫療部份包括重大疾病都沒有限制我相信這對父母來說已經足夠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