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那個英國商人撞死人,檢察官才求刑兩年。這讓很多人感到很不爽,覺得檢察官腦殘
其實這不能怪檢察官。因為依現在法律規定,過失致死最多真的也只能判到2年而已。
而故意殺人卻從"10年"開始起跳。
兩者差距大的離譜,例如這次碾死體兩次的這位仁兄,如果只依過失致死論處的話,他在怎麼可惡法官也沒辦法對他怎樣...
因此 應該提議那些該死的立委們把法條改一改,其實立法院才是台灣法律真正的亂源這樣。
附上法條比較清楚
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死: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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