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我應徵這個工作後一直做到現在
固定上10點到6點的時間.薪水固定底薪+其他獎金之類!
應徵時顧主告訴我有週休2日.滿1年也有年假
在2010/5/20當天診所發布新的診所制度(我因家長生病請了2天事假所以直到5/31才知道新制度)
發布工作內容變成如下:
固定制變排班制
底薪制變時薪制
而我在詢問過勞工局人員後
他們也明確告知我
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法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而他也違反了這勞動五項原則之一。
他們請我先寫下存證信函寄去診所...
可是我不會寫...所以麻煩各位可以教教小妹該怎麼寫個存證信函...
那給診所一個回覆期限的話...請問我要給多久的期限才比較好..
謝謝各位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