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之前有子宮收縮的先兆性早產跡像,她目前已經請假在家安胎一個月了。
結果我收到了教召令,日期是8/21~8/27,我查了一下法規
1.妻子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二週者。
2.在召集期間內,妻子分娩、流產未滿二週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者。
需要付上的證明是
國軍各級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影印本。
我想請醫生開預產期在8/21之前的證明書,想請教的是,若申請到免召,
之後補出生證明書時,有規定出生日期不能超過召集期間之類的嗎?
例如:
預產期證明開8/20,最後出生日期是9/7(38周),或9/14(39周),會被認定違反以下條例嗎?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六 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雖然目前懷孕狀況不是很穩定,也許不會撐到9/7或9/14,但身為父母親,
當然希望寶寶待越久越好,可是這任誰也說不準呀...
老婆歷經嚴重孕吐(瘦了十公斤),六個月時子宮收縮,都快到最後了,
當然希望可以陪在她生邊,結果竟然要去教召,真的很OO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