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於最近的新聞事件
當事人有沒有嫖妓我不知道
但是媒體記者還有辦法聯繫到應召站人員做電話訪談
並將錄音公佈出來做為報導的題材
那記者是不是算包庇罪犯?
請有法律知識的大大解決小弟的疑問
可以請有能力的大大
提供當時媒體跟應召業者電話訪談的片段嗎?
我想我打的標題可能讓很多大大誤解
我的確不懂法律知識
但是我想法律總有情理
會判斷的人總是會自己判斷
可是卻總有人會被媒體誤導後才來爭論
小事情可以大作文章
大事情可以輕言帶過
台灣的媒體素質我實在很失望
如果依造廣電法,該家當初電訪應召站的媒體是不是有法可罰?
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惑
另外我覺得媒體很會利用[疑]或[?]之類的文字來作標題
我的感覺是,她們可以躲避相關的與論與告訴
這一種文字遊戲,台灣的法律有沒有辦法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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