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看報紙的時候看到某篇政治的相關新聞,其中有2項疑問
想要請教各位有研究的大大....
其中某位鄉長當選人(已經就任),但是現在遭到地方法院判決"當
選無效" ,但是還可以上訴,請問這代表就是需要重新選舉嘛?!但
是因為可以上訴所以小弟不知道什麼時候所謂的當選無效的判
決哪時就會生效??
在來請問所謂"奪遞公權"的意思??,小弟只有知道好像就是無法
享受到身為國家公民可以享有的權利(比方投票),那比方說已經
當選的村里長(8月1號上任),現在遭到判刑x年多的刑責以及奪
遞公權x年,這代表也必須重新選舉嘛?!
最後一個問題,比方說已經在今年3月遭到判刑,為何還可以參加
村里長選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