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將分割公司成3等分,A(原來公司,不更名),B&C(新設公司,新名字),B&C由於為新公司所以新公司將發與於原A公司調至新公司任職員工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此項無爭議。但留在A公司員工是否有機會簽署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escudolin wrote:>>>不需要丫 !因為原A公司還存在 , 勞工(員工)也留下為何要簽這個 ?...(恕刪)因為公司要將賺錢的部門獨立分割出去,留下虧損連連之部門,由於續留於虧損連連部門所以想問一下,如果不可以簽留任或不留任同意書可能會選擇離職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一章第4條二、併購: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及第16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A是原來的公司,繼續存續為何不可選擇留任與不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