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作為刑罰?

這是華梵大學哲學系 2011 03/12 ~ 03/13
第十四屆儒佛會通暨文化哲學學術研討會的主題

以下是我所發表的看法,供大家參考一下。

死刑為什麼是一種刑罰?
華盛頓砍倒櫻桃樹,就應該受到稱讚。
死刑犯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就應該受到唾棄嗎?
如果,不能為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責,那他存在的價值是什麼?
生死無憾,如果,一個人不能去追求夢想與目標,
那活著是要觀賞用還是娛樂用呢?

從刑罰的觀點,語言表達與溝通的正確性,道德與價值的差異,
邏輯分析是否有絕對的理性,科學的判決是否有絕對的正確性,
能否經的起時間、空間的考驗,法律的判決是否有公正性、一致性。
如果,沒有絕對的正確性,那為什麼死刑犯,不能為自己的存在而努力呢?

以下是我對內容的解釋
死刑犯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是「 知恥近乎勇 」,是人性的價值,不是罪惡
所以,執行死刑是沒有錯的。
一個人不能去追求夢想與目標,那他存在的價值是什麼?
所以,無期徒刑是應該廢除的。
如果,沒有絕對的正確性,那為什麼死刑犯,不能為自己的存在而努力呢?
所以,要是死刑犯對判決是有疑慮的,就要去證明自己的清白,或是執法者必須解釋
清楚,才不會在認知上造成差異,而讓誤判的情形產生。

最後的結論是,死刑沒有廢除的必要性,而是在執行上,觀念上需要修正而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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