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遭性侵 法官竟查狼「興奮程度」
淫警囚9年 最高院發回 認未查明陰莖大小


不多說了,因為實在無言以對.

有興趣的可以去查判決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號
上 訴 人 吳錦榮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吳 信 銘
文章關鍵字

sp0609 wrote:
童遭性侵 法官竟查狼...(恕刪)


樓主~您一定要將所有的司法人員講成這樣?????????????

還是有好的司法人員請不要將一個小小的汙點給擴大化....OK???

吳院長 wrote:
樓主~您一定要將所有...(恕刪)




我沒說"台灣全都是恐龍法官",這個判決太離譜,這份判決書是可受公評的,我對其他法官的判決書到是沒甚麼意見.
我覺得這些人不太可能連普通的常識都不知道
會不會是有司法黃牛操作,所以用一些連狗都會笑的理由退回去?
反正只要等到風聲小一點,再判緩刑也沒差了。

不過你

aloha wrote:
我覺得這些人不太可能...(恕刪)



我也覺得判決大有問題,所以乾脆貼判決書讓大家認識一下判決的法官,不過我好像沒看到有人討論,所以lag了.
這種事情的確是很難講! 因為辨方 請來 夠利害的律師! 而且法官只負責審案 判決 又不辦案! 包青天只有宋代才有!

吳院長 wrote:
樓主~您一定要將所有...(恕刪)
這位吳院長,版大標題是寫~恐龍法官又一隻,並沒有將全部法官說成都是恐龍法官啦~

sp0609 wrote:
童遭性侵 法官竟查狼...(恕刪)


樓主有仔細看完全文嗎.......

我看起來好像是因為

1.醫院檢驗結果,A女其處女膜並無破裂

2.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醫鑑字第一二八三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記載:「若十三歲多未有性經驗之女性,初次性交,於男性陰莖插入時因有疼痛,似為必然之恐懼感及初次性行為之敏感性,故在隨即停止,似無強烈陰莖與處女膜接觸之機械摩擦或擦撞下,可推定處女膜確可能無破損。若有插入數秒,並有抽動行為,仍應考量男性之陰莖之大小、興奮程度,若在常態下,自主性之性行為,再若女性有性行為經驗,處女膜破裂產生傷口之機率較低,而非自主性(非自願性)之性行為致處女膜破裂之機率較高。

3.A女指述:插入時間約有十秒左右,並有抽動的動作等語,而且A女指訴有前後不一的瑕疵。

所以要求查明「陰莖之大小、興奮程度」會變成A女指訴是否可採的重要佐證,看起來還蠻合理的,

不要像許多記者一樣,找一個聳動的標題或中間一段話就隨便下定論。

bart_go wrote:
樓主有仔細看完全文嗎...(恕刪)



原來處女膜沒破都不算性侵

性侵種類很多 用手 用性器官 用嘴 用其他工具

就一定要 處女膜破了才叫性侵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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