豹頭: 我玩完不付錢 就不叫嫖啦

刑法: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122是違背職務行為,
121是符合職務行為,
不管是交通部長郭xx或台中議長張xx都一樣是觸犯刑法121條,
根據這裡解釋,
刑法121條賄賂罪的對價關係是: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
換句話說,只要部長或議長的職務對於該案件有影響力,其對價關係就已成立,
不應以「實際產生的效果足以在法律上檢驗出來」為條件,
不然,「公務員辦公時不得收受紅包」豈不是喊假的?

照這些法官的邏輯,只要「依法行政」,沒有違背職務行為,就沒有對價關係,就無罪,
如此一來,根本只有122條可以判,121條完全廢了。
我想問問法官:121條「職務行為收賄罪」的立法精神在哪裡?

我看十分鐘就懂的法條,法官居然不懂,
我開始相信台灣是鬼島了......
何時改成陪審制

來個 20 個陪審 ..

要收法一票人

比收買一個難吧 ..

至少比較難
咦?剛剛發的回文不見了,討論串縮回3頁?系統發動河蟹功能?

....回應之後又變回4頁了...

apple news


「白嫖又搶小姐」 男遭脫光電下體

桃園市中壢一名男子疑因多次叫小姐,辦完事後卻不付帳,竟還搶小姐錢,昨晚臉書社團《黑色豪門企業》PO出一段影片,一群人找到該名男子,持棍棒在馬路上輪流痛毆男子,甚至還叫男子脫光衣物,拿電擊棒電下體,最後發現有車輛經過,影片才停止拍攝。

..
中壢警方前往楊男台北工作地點,追查事件原委,楊男見警方親臨辦案,今天傍晚坦承,影片被打男子是他,去年9月一時性起,從家中上網聊天室,約女方前往性交易地點,事後一時貪念,沒有付錢就離去,之後被3名男子強押上車,載往郊區毒打、追討金錢,他與對方達成和解,因此沒有提告。警方表示,目前僅楊男單方面說詞,將深入追查,釐清案情。(突發中心/桃園報導)


所以 不可說 玩完不付錢 .



yuffany wrote:
122是違背職務行為...(恕刪)


只是要送錢給人家花當然無罪,送錢請人家做一些合法行為也是無罪。
如果送錢請人家做一些違法行為那就是有罪。
以上是行賄部分。

如果只是別人主動送錢收了起來,跟職務無關那就無罪。
別人主動送錢之後因此有職務的行為那就有罪。
如果因為職務上要求他人送錢那就是有罪。
如果要求人家送錢之後又有違背職務的行為那就是罪上加罪。
以上是收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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