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就業站失業補助資格認定做法其實不同

目前所知補助資格在第一次完成失業認定後,接下來每個月再辦理失業認定需照勞委會規定以下條件配合:

1)每個月提供2次求職紀錄,1次可自已找,1次需由eJob上的推介(推介卡)。

2)推介卡為必需要繳交的項目,因此前2個月每個月需回職訓局被開立推介卡,7日後繳回(只能選擇來自eJob的工作),之後每個月需開2次推介卡。

3)3個月內至少要參加1次就業促進的課程

以上有那個沒配合做到將不符資格認定,會取消補助之申請。

但是我發現在不同縣市或不同就業站做法是不同的,我的朋友有2位在北縣就不用被強迫上3的課,且他們也不用拿推介卡,每個月只要自已準備2間求職紀錄即可。(或其實沒被告知?)

打去就業站問得到的訊息是他們也是照勞委會公佈的法規做且他們也無法反搏不合理處,各縣市是有可能地域不同做法上也不同,不過還是想請問其它有在今年度申請失業補助的版友申請過的經驗是否真的如此?如果真的這樣以後要申請的人搞不好得慎選就業站?

主因還是其推介卡的工作大多很爛不符合職能,會被強迫選擇不符職能的工作,且除非是距離遠過30公里或其薪資低於補助額才能做為合理拒絕的理由,不然就算不符職能或其它原因皆被當成無就業意願而取消申請。

因此如果有些就業站可以不開推介卡做就業意願的判定,那對其它得接受不合理推介卡的人來說會很不公平不是嗎?而且這不是全國都應比照辦理的法規,為何一些就業站做法可以不同?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