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社會大多數人都覺得撿到東西還給物主是應該的
(雖然這只是表像 跟偷吃一樣 大家都覺得是不好的 但做的可多了
表面上說應該還 但A走的人也不少)
那為什麼法律要明文規定可索取三成報酬?
然後拾獲者依這樣的規定索取就好像被千夫所指 被鄙視
好像做錯事 被物主鄙視甚至還起口角
為什麼?
是因為有此一規定希望能提高物歸原主的機率嗎?
還是增加拾獲者歸還的意願?
那物主被索報酬 我想大部分又都不高興
但至少東西被歸還不是?
我想大部分物主面對被拾獲者索報酬的態度都是有點無奈
但為了拿回物品還是得付
大家怎麼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