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看到某官員偷書被抓,
忽然有一個疑問, 想請教有法律專才的大大們.
如果我走出某賣場, 他的電子偵測門警鈴響了,
他可以扣留我或檢查我的包包嗎?
根據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規定,
第八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或者只要是警鈴響, 就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下列情形以現行犯論:一、為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認定其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而予以逮捕.
假如以上是確定的, 那後來發現是偵測門誤判, 可以依照憲法第八條藍色字部分追究賣場責任嗎?
P.S.
為了一個新聞認真好像我就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