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大大好,
小的在下我有些小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日前我騎機車時被路邊突然開啟的車門a到,
後來有送醫院作縫合,當下也因為傷勢不大,所以與對方簽了合解書
內容是對方支付我『所有看診的醫療費用 + 現金xxxx元 + 車損費用』
現金xxxx元 跟 車損費用已經解決了,
唯獨剩下醫療費用有些爭議,
因為對方要申請強制險的出險,所以他需要所有的『正本』就診收據,
(正本收據目前是初診的在他那裡,後面回診的都在我這裡)
可是我自己也有2個意外險可以申請理賠 (一家可以接受副本、一家也是一定要正本)
所以現在變成對方一直跟我表示『他付我的醫藥費,所以收據理應由他持有』
想請問版上的大大,他說的有理嗎 ? 若是他堅持一定要正本收據,不然就不賠償我醫療費用,
那麼在已簽合解書的情況下 (合解書已簽,但關於賠償我醫療費用這項目尚未覆行完成)
此合解書是否可以當作已經沒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