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大大好,

小的在下我有些小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日前我騎機車時被路邊突然開啟的車門a到,

後來有送醫院作縫合,當下也因為傷勢不大,所以與對方簽了合解書

內容是對方支付我『所有看診的醫療費用 + 現金xxxx元 + 車損費用』

現金xxxx元 跟 車損費用已經解決了,

唯獨剩下醫療費用有些爭議,

因為對方要申請強制險的出險,所以他需要所有的『正本』就診收據,

(正本收據目前是初診的在他那裡,後面回診的都在我這裡)

可是我自己也有2個意外險可以申請理賠 (一家可以接受副本、一家也是一定要正本)


所以現在變成對方一直跟我表示『他付我的醫藥費,所以收據理應由他持有』



想請問版上的大大,他說的有理嗎 ? 若是他堅持一定要正本收據,不然就不賠償我醫療費用,

那麼在已簽合解書的情況下 (合解書已簽,但關於賠償我醫療費用這項目尚未覆行完成)

此合解書是否可以當作已經沒有效力 ?

i.am.avan wrote:
版上各位大大好,小的...(恕刪)


他還沒付款~~~
你就簽字囉???
保險人員沒跟你一起去協調嗎???
正本給他吧!!!
先拿到錢再說!!!
再去醫院申請一份看看~~~
看你家保險收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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