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104年10/15更新於869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維大力蔡副總兼廠長散播文字誹謗罪)


jerry3410 wrote:
檢察官起訴了維大力的蔡副總


加油~終於起訴了~但還有一段路要走才定讞~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經過近...(恕刪)


大快人心
Why So Serious?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

經過近1年的等待,昨天收到了桃園地檢署的公文,
檢察官起訴了維大力的蔡副總

這.....辛苦了

官司的漫長,真是很容易壓垮一個人哪,難怪後來要推速審速決

希望廠商能夠登報道歉,順便讓社會上知道,正義還是得以伸張的(雖然有但書...)

給J大以及有良心的律師

katsumi wrote:
,難怪後來要推速審速決


速審法的規定是 8 年.......
揚州鶴背騎來慣 wrote:
速審法的規定是 8 年.......


算了,當我沒說~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經過近...(恕刪)


加油加油

不信公理喚不回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經過近...(恕刪)




又向前踏進了一步,恭喜

看前面網友說這是民事的,應該還有刑事的

套句前一陣子很夯的名言:「加倍奉還」啦!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打開倒出來真的有活體螞蟻嗎?
這應該是很關鍵的證據!
最後一次偵查庭到起訴... 一年多喔???

檢察官真是涼啊~~~

icewalker wrote:
只要能賠錢了事的有什麼好怕....對方是有錢人
要刑事的才有用



揚州鶴背騎來慣 wrote:
沒錯!
剛剛看了 jerry大的 po 圖,是桃園的宙股,一查是民事庭
了不起就賠個幾十萬
真的是不痛不養的....(



在此回應網友:

這個是刑事的起訴
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適用於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處2年以下.拘役或1千元以下之罰金

罰錢對此等大公司來說的確無關痛癢

只不過此次犯罪事實罪證確鑿
若判刑確定後
就會背上一個刑事的前科
那就會是一輩子的紀錄


民事部分
因為已經刑事起訴了
我近期會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

有在開庭的後續
再上來跟大家說明

大家平安

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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